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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 P 33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3837—2019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规范 2019 - 12 - 31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31 实施 发 布 DB37/T 3837—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省直机关房产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元新、刘元泉、牟丽娟、汤剑锋、曲发川、岳静宜。 I DB37/T 3837—2019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级机关房产检查和维修管理的范围、基本要求,以及日常维修、大中修和应急维修 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机关房产检查和维修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区、市)机关房产检查和维修管理 可参照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省级机关 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 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2.2 省级房产 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及其 附属的设施设备。 2.3 使用单位 省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或集中办公楼(区)的统一管理单位。 2.4 日常检查 为保持机关房产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以 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 2.5 日常维修 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 维护、保养。 2.6 大中修 1 DB37/T 3837—2019 对房屋或其设施设备进行的全面和局部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 更新或各种设施设备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3 检查和维修管理范围 省级机关房产检查和维修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12个系统: ——承重系统,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 ——围护系统,包括地下防水、楼面防水、非承重墙体、屋面等;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包括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外墙或内墙饰面、幕墙、涂饰、裱糊 与软包、细部、地面等; ——给水排水系统,包括卫生间上下水管、雨水管道等; ——供暖系统,包括热源、热循环系统、散热设备等; ——通风与空调系统,包括冷源系统、输运系统、末端处理系统、各类调节阀类和送回风口等附件 和控制系统等; ——电气系统,包括变配电室、供电干线、动力、照明、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室外电气子系统等; ——电梯系统,包括底坑与机房、滑轮间、井道、门系统、通道、曳引系统、传动系统、控制系统 等; ——建筑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水灭火系统、气体灭 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与防火卷帘、消防广播系统等; ——建筑智能化系统,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应急响应、机房布线、机壳、防雷与接 地等;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系统,包括建筑围护结构系统节能、建筑设备节能、雨水回收处理系统 以及地源热泵等; ——办公区附属设施系统,包括管网、地下车库等。 4 基本要求 4.1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应遵循安全节能、标准严格、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 4.2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 并使用符合公共机构节能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 4.3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时应进行安全质量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省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及工程设计、鉴定评估、监理等单 位,应按照安全质量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4.4 文物和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建筑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要求。 5 日常检查和维修管理 5.1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房产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并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 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 5.2 使用单位应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编制日常检查计划,规定日常检查的周期、频次和内容,并按 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同时保存检查的有关资料。 5.3 使用单位应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日常维修,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轻微损伤 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 2 DB37/T 3837—2019 5.4 省级机关房产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一般包括: ——屋面检漏与修补; ——天沟、斜沟、泛水及落水管的检修或防锈; ——门窗检修; ——内墙、顶棚局部粉刷; ——楼地面修补; ——水、电、气、空调、电梯设施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 ——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 ——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消防器材的维修与更新; ——供暖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其他日常经费能够满足的维修需求。 5.5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机关房产的日常检查、维修档案,作为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的重要依据。 6 大中修范围及要求 6.1 省级机关房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大中修: ——经鉴定房屋地基基础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固的; ——经鉴定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问题需要加固的; ——房屋存在渗漏需要修缮的; ——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损害需要维修的; ——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 6.2 大中修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 拆除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构件、围护系统部分构件等的拆除工程;  加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的加固工程; 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保温防水、附属构筑物等的建筑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楼地面、墙体墙面、天棚吊顶、门窗等的装修装饰工程;  给排水安装工程:给水、排水、卫生洁具等的安装工程;  电气安装工程:电气、智能化等的安装工程;  采暖制冷安装工程:供暖、中央空调系统等的安装工程;  消防安装工程: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电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的安装工程。 ——设备购置包括:  电气设备购置;  消防设备购置;  中央空调设备购置;  电梯购置;  保障房产使用的其他必要设备等。 6.3 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应按照项目申报、现场勘查、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预算编 制、组织实施、竣工核查等程序进行管理。 6.4 省级机关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的审批。 3 DB37/T 3837—2019 6.5 使用单位负责大中修项目的申报、预算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并按规定使用 维修资金,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7 大中修管理程序(管理流程图见附录 A) 7.1 申报 7.1.1 使用单位应在省级机关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以正式公文向省级机关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大 中修项目申请;使用单位为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以正式公文 向省级机关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1.2 申报时,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关于申报××××年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函》,内容包括: 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性质,编制人数情况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证编号等;  房产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权属情况、建成年代、建筑结构、楼宇层数、建筑面 积、房屋具体使用情况,以及资产入账价值等;  近三年房产的维修情况;  维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及项目维修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造价;若涉及电梯、消防、 锅炉等特种设施设备,需提供质检、消防、安检、环卫、环保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 项目计划实施时间;  维修资金需求情况;  维修资金落实渠道及相应证明材料;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维修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 ——属危旧房改造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报告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2 审批 7.2.1 省级机关房产主管部门应结合房产建筑年代、目前安全状况、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和 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审批房产大中修项目。 7.2.2 省级机关房产主管部门核查使用单位提报的申请资料,提出初步的审核意见。初审通过的,从 省级维修评估论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大中修项目的必要性、合规 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进行现场勘查、评估论证和造价审核。评估论证结论应作 为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7.2.3 大中修项目现场勘查、评估论证、造价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专家组听取申请单位维修改造项目介绍; ——专家组审核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预算等资料; ——专家组实地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时,使用单位应为专家提前准备以下资料:  机关用房竣工图纸等资料;  以往的维修改造验收资料;  申报的维修改造方案;  申报的维修工程施工图; 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专家独立提出项目维修可行性、必要性的评估论证和造价审核意见; 4 DB37/T 3837—2019 ——专家组对项目维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工程造价形成结论性意见。 7.2.4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省级机关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大中修 项目的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大中修项目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工程造价、资金来源、项目主要内容、联系电话等。 7.2.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机关房产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并根据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按照轻 重缓急排序,汇总编制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维修资金年度预算。 7.3 组织实施 7.3.1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7.3.2 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批复且经省财政部门审核纳入使用单位预算后,使用单位按批复的大 中修内容组织维修实施,不应调整增加维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不应超标准超预算增加维修内容。 7.3.3 使用单位对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时, 应遵守国家地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完成政府采购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 归档。 7.3.4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委托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 7.3.5 大中修项目完工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技术 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验收。 7.3.6 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收集整理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资料,组织工程结算审计,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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