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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 ICS 03.080 B 02 四 川 省 ( 宜 宾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15/T 07—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 价值评估 (发布稿) 2019 - 07 - 22 发布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5115/T 07—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王祥、龚云川、周丽、赖茂银、程鹏至、朱 正国、江万强。 I DB5115/T 07—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 收费、评估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 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森林资源资产 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 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等。 3.2 林木 林木,包括竹子和树木。 3.3 林地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 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4 森林景观资产 通过经营能为其经营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包括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以森林为依 托的野营地、森林浴场或具有森林环境特征的旅游地等。 3.5 1 DB5115/T 07—2019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 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3.6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由评估委托方(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交的需要评估的全部森林资源 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情况的详细材料。 3.7 评估基准日 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均应在该 时点有效,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3.8 资产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4 评估原则 4.1 应遵循公平性、科学性、客观性、独立性、可行性的资产评估基本原则。 4.2 应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前提性原则以及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4.3 应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即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与价值量评估应相互分离。 5 评估范围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申报单位(个人)需求,可进行资产评估: a) 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b) 以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合资或合作; c) 以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 d) 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e) 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f) 收购森林资源资产; g) 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h) 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i) 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j) 经营主体自行投资建造的林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k)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6 评估机构和人员 2 DB5115/T 07—2019 6.1 评估机构 6.1.1 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或省级林学会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 评估资格的专门机构。 6.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机构,如由金融机构、县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林业站组成的联合评估机构。 6.2 评估人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熟悉林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丰富的工作实践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经验, 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强; b) 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能独立依法妥善处理森林资 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 c) 具有林业、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3 工作要求 6.3.1 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咨询业务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不承诺评 估值。 6.3.2 与评估当事人或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应参与该项评估咨询业务。 7 评估收费 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的收费应遵循减轻林农负担、尽量少收或不收的原则。具体收费 标准(含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费用)可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27 号)、《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林业 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林建协〔2018〕15 号)指导价格执行,由双方协 商决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8 评估程序 8.1 基本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a) 评估委托; b) 资产核查; c) 资料搜集; d) 评定估算; e) 提交评估报告书; f) 验证确认; g) 建立项目档案。 8.2 评估委托 8.2.1 选定评估机构 3 DB5115/T 07—2019 申报单位(个人)可自选委托具有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同时提交有效的森 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8.2.2 评估委托方提交相关资料 委托单位(个人)根据评估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8.2.3 签订评估委托协议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基本 内容: a)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住所; b) 评估目的; c) 评估对象与范围; d) 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和义务; e)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f) 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g)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h) 签约日期及双方签章。 8.3 资产核查 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按LY/T 2407-2015的相关规定对评估委托方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 列示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等进行现场核查,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后再进行评估。 8.4 资料搜集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评估机构应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林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a) 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b) 木材生产、销售等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c) 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d) 森林培育的账目历史成本资料; e) 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f) 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g) 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h) 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i) 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j)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8.5 评定估算 评估机构应按 LY/T 2407-2015 的相关规定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 8.6 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报告书(参见附录A),并提交给委托方。 4 DB5115/T 07—2019 8.7 验证确认 8.7.1 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报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对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依据或相关证明、调查设计单位和评估专家是否符合要求; b) 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c)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d)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e) 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f) 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 整性做出承诺等。 8.7.2 审查通过后,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验证确认通知书。 8.8 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 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9 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5 DB5115/T 07—201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A.1 主要内容 评估报告应包括标题、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摘要、正文和附件。 A.2 报告摘要 应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A.3 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正文应包括的以下内容: a) 评估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b) 评估目的; c) 评估基准日; d) 评估对象和范围; e) 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f) 评估原则; g) 评估依据; h) 评估方法; i) 评估过程; j) 评估结论; k) 特别事项说明; l) 评估报告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m) 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n)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o) 评估机构及人员签章。 A.4 评估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应包括评估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公司名称及简要概况。 A.5 评估目的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唯一,表述应简要、明确、清晰。 A.6 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应载明评估基准日,应与评估委托协议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基准日可以是 6 DB5115/T 07—2019 现在的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A.7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报告应载明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 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A.8 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评估报告应明确价值类型及定义,应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A.9 评估原则 评估报告应载明评估遵循的原则。 A.10 评估依据 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遵循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等。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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