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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Z 60 江 DB32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3728—2019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2020-02-01 实施 2020-01-06 发布 实施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3728—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达标判定 .......................................................................... 6 7 实施与监督 ........................................................................ 6 I DB 32/372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GB 9078。 钢铁行业、玻璃行业的炉窑装置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新标准适用性满足要求的,可用于本标准 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环境监测新标准及其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表4所 列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原方法不再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准。 II DB 32/3728—2019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1 DB 32/3728—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焙烧、熔化、加热 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注:改写 GB 9078—1996,定义 3.1。 3.2 现有工业炉窑 existing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备案的工业炉窑。 3.3 新建工业炉窑 new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炉窑。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烟气在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GB 9078—1996,定义 3.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表 2 规定执行。 表 1 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 颗粒物 20 mg/m 3 2 二氧化硫 80 mg/m 3 3 氮氧化物 180 mg/m 4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 1 级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3 DB 32/3728—2019 表 2 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m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 氟化物(以 F 计) 6.0 2 金属熔炼炉 0.70 其他炉窑 0.10 金属熔炼炉 0.05 其他炉窑 0.01 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铅及其化合物 3 汞及其化合物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 铍及其化合物 0.010 5 沥青烟 5 /20 6 苯并(a)芘 0.000 3 a b a b GB 3095 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内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以及一类区内 1997 年 1 月 1 日前安装的 工业炉窑。 GB 3095 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 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表 3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 单位为 mg/m 序号 工业炉窑安装位置 1 工业炉窑类别 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 金属熔炼炉 8.0 其他炉窑 5.0 各种工业炉窑 5.0 3 有厂房生产车间 2 3 无完整厂房生产车间 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4.3.1 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3.2 当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 4.3.1 规定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 筑物 3 m 以上。 4.3.3 如果排气筒高度达不到 4.3.1、4.3.2 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 排放标准值的 50%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采样平台 5.1.1 工业炉窑排气筒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 的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1.2 当采样平台的坠落高度>2 m 时,应有通往采样平台的安全楼梯。 3 DB 32/3728—2019 5.1.3 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 m 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电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 全的设施。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的排污单位,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20 m 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监 测设备电动吊装设施。 5.2 有组织排放监测 5.2.1 根据排污单位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 目。 5.2.2 工业炉窑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 16157、HJ/T 397 的规定执行。 5.2.3 本标准规定以小时均值作为考核污染物是否达标的基本单位。对于连续性排放是指以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任何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1 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2~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1 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 5.2.3 的 要求采样。 5.2.5 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照 HJ/T 373、HJ/T 397 的规定执行。 5.2.6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测 5.3.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5.3.2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生产车间门、窗等排放口的浓度最高点。 如无法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应设在厂房生产车间外 2 m~50 m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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