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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4 四 川 省 ( 攀 枝 花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04/ T6—2018 攀枝花市家庭病床诊疗服务规范 2018 - 12 - 01 发布 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5104/ T6—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家庭病床服务范围 .................................................................. 2 5 家庭病床服务组织 .................................................................. 2 6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 .................................................................. 2 7 服务内容和流程 .................................................................... 3 8 医疗安全管理 ...................................................................... 4 9 家庭病床监督管理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攀枝花市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攀枝花市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攀枝花市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 .................................... 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攀枝花市“家庭病床病历”部分格式 ............................... 10 I DB5104/ T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卫计委提出。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卫计委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攀枝花市卫计委、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攀枝花市第三 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攀枝花市康养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力、李英勇、林天才、王正中、李和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5104/ T6—2018 攀枝花市家庭病床诊疗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家庭病床诊疗行为的术语与定义、服务范围、服务机构人员及配置、服务项目、 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要求、医疗安全管理要求、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攀枝花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家庭病床诊疗行为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624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是家庭、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作为护理场所,选择适宜在家庭、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机构环境下进行医疗或康复的病种,让病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既有利于促进病员的康复, 又可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 3.2 家庭病床诊疗服务 家庭病床诊疗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或养老机构 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家庭医生服务 形式。 3.3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服务范围的患者。 1 DB5104/ T6—2018 4 家庭病床服务范围 家庭病床的服务范围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或养老机构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 理的患者,具体包括: 4.1 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确认病 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4.2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4.3 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4.4 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 疗者。 5 家庭病床服务组织 5.1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 5.1.1 原则上由卫计部门审批同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开展 家庭病床服务。 5.1.2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与县级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等 形式提供服务。 5.2 家庭病床服务人员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工 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5.3 常用医疗器材配置 5.3.1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和必要 的通讯设备。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 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5.3.2 各种器材应符合 GB15980、GB15981 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5.4 相关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6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 6.1 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或养老机构开展的诊疗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应是在家庭中 或养老机构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安全使用、非创 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2 DB5104/ T6—2018 6.2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6.3 治疗项目 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 指导、针灸、推拿等。家庭病床有别于治疗病床,原则上不提供输液服务,如确实需要,经建床医生评 估以后,在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有关医疗风险,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在输液过程中应有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陪同、观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 120 及 时送医院救治。 7 服务内容和流程 7.1 建床 7.1.1 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根据收治范围和 患者情况确定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家庭医生实行首诊、全程负责制。 7.1.2 责任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 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附录 A)。责任医师或护 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附录 B)。 7.1.3 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 者制订治疗计划。 7.1.4 责任医师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和部分格式见 附录 C、附录 D。 7.1.5 患者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褥和患者衣服应清洁。为避 免感染,需进行输液、换药等治疗的患者的家庭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7.2 查床 7.2.1 责任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以及病房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分级管理计划: 7.2.1.1 特级:临终关怀、输液者病情需护士陪护; 7.2.1.2 一级:每日查床; 7.2.1.3 二级:每周 2-3 次查床; 7.2.1.4 三级:每周 1 次查床; 7.2.1.5 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或合作医疗机构医师查床。 7.2.2 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注意事项, 进行健康指导; 7.2.3 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 3 天内完成二级查床,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进行二级查床。 上级医疗机构或合作医疗机构医师应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3 DB5104/ T6—2018 7.3 护理 7.3.1 责任护士根据分级管理计划及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特级需要护士陪护者,由护理人员在陪 护期间做好护理工作、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情和心理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向责任医师报告。一级及以 下的病床,由医师在病程记录中做好记录。 7.3.2 责任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 菌操作原则,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责任护士应宣传疾病预防知识、 护理知识及注意事项,并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7.4 撤床 7.4.1 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撤床: 7.4.1.1 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7.4.1.2 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7.4.1.3 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合作医疗机 构进一步诊治; 7.4.1.4 患者能自行到医院就诊; 7.4.1.5 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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