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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A 47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450—2019 企业防雷安全生产标准化及评级规范 Guideline and rating for protection and safety in lightning enterpris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1 - 04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04 实施 发 布 DB34/T 345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芜湖市气象局、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徽二环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开斌、王大永、张安伟、俞国平、邢叶、江海萍、刘怀明、祝敏、刘勇、方 明。 I DB34/T 3450—2019 企业防雷安全生产标准化及评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防雷安全生产标准化及评级的一般要求、核心要求和等级评定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 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的防雷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 其他企业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4312 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QX/T 85-2018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QX/T 309-2017 防雷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防雷安全生产标准化 protection and safety in lightning enterprises 企业全面落实防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人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防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全面管控防雷安全风险,实现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的防雷本质安全,并持续改进。 注:改写 GB/T 33000-2016,定义 3.1。 3.2 防雷安全生产绩效 lightning protection work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防雷安全生产目标,在雷电灾害防御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注:改写 GB/T 33000-2016,定义 3.2。 1 DB34/T 3450—2019 3.3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evaluation 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 风险计算,为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护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 价方法。 [QX/T 85-2018,定义 3.1.1] 3.4 雷电防护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 防雷装置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雷电防护装置和内 部雷电防护装置组成。 [QX/T 309-2017,定义 3.4] 3.5 防雷安全标志 lightning protection safety sign 用以表达防雷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注:改写 GB 2894-2008,定义 3.1。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防雷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动态、 系统、超前、精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以防雷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科普宣传与技术培训 为基础,以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防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防雷安全生产从业人 员的全员参与,全面提高防雷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防雷本质安全。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模式,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 自主建立并保持防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构建防雷安全生 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防雷安全生产绩效。 5 核心要求 5.1 5.1.1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雷电灾害风险的实际,制定防雷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并纳入企业安全 生产总体目标中。明确防雷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并按照所属部 门承担的职能,分解落实到人。 2 DB34/T 3450—2019 5.1.2 机构和职责 5.1.2.1 机构设置 5.1.2.1.1 企业应根据其规模、性质设置防雷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并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1.2.1.2 根据防雷工作实际,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中应配备适合的专职或兼职的防雷安全管理 人员,建立健全从企业管理层到相关基层班组的防雷安全管理网络。 5.1.2.2 人员职责 5.1.2.2.1 5.1.2.2.2 5.1.2.3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防雷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分管负责人和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全员参与 5.1.2.3.1 企业应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防雷安全生产职责,并 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5.1.2.3.2 企业应为涉及防雷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 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防雷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防 雷安全管理水平。 5.1.2.4 防雷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防雷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 理、雷电预警信息接收的装置、防雷安全宣传教育等费用应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并建立使用台 帐。 5.1.2.5 防雷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雷 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雷电灾害应急管理、雷电灾害调查等 信息系统的建设。 5.2 5.2.1 制度化管理 法规标准识别 5.2.1.1 企业应建立防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防雷安全主管部门,确定获 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防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5.2.1.2 企业应将适用的防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2 规章制度 5.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征求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 规范防雷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2.2.2 企业应确保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5.2.2.3 防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目标管理; ——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 3 DB34/T 3450—2019 ——防雷安全风险管控; ——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 ——防雷安全教育培训; ——雷电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备管理; ——雷电预警接收信息响应、传播和叫应; ——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隐患排查治理; ——雷电灾害报告;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验收。 5.2.3 文档管理 5.2.3.1 记录管理 5.2.3.1.1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 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5.2.3.1.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有关防雷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 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5.2.3.2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防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 况。 5.2.3.3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防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 教育培训 5.3.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开展防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防雷法律法规、本企业适用的防雷技术规范和防雷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并建立防雷安全培训档案。 5.3.2 5.3.2.1 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防雷安全风险管控和雷电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5.3.2.2 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正确履行防雷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知识和能力。从业人员应掌握雷电灾害 避险和自救的知识,具备应急处置的能力。 5.3.2.3 外来人员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或作业活动等外来从业人员,进行入企前的防雷安全教育培训,或在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中有防雷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并保存记录。 4 DB34/T 3450—2019 5.4 新建、改建、扩建雷电防护装置 5.4.1 雷电防护装置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其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4.2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符合 QX/T 309-2017 第 6.4.2.2 条的要求。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应符 合 QX/T 309-2017 第 6.4.2.1 条的要求。 5.4.3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应保留质量监督记录,工序交接、质量控制应满足防雷相 关标准的要求。竣工前,应编制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5.4.4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其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验 收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5.4.5 防雷安全标志 下列位置或区域应设置防雷安全标志,防雷安全标志的设置参见附录A。 ——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 ——引下线 3 m 范围内无隔离护栏; ——距地面 2.7 m 以下外露引下线; ——专用接地装置; ——受直击雷威胁的生产、旅游景点等区域。 5.5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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