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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80.10 B 31 DB5226 黔 东 南 州 地 方 标 准 DB 5226/ T 214—2019 地理标志产品 思州柚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06 - 18 发布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18 实施 发 布 DB5226/ T 214—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保护范围 .......................................................................... 2 5 要求 .............................................................................. 2 6 检验方法 .......................................................................... 3 7 检验规则 .......................................................................... 4 8 标识、标志、包装、贮运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思州柚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图 ........................................ 6 I DB5226/ T 21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规定》及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岑巩县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标准由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岑巩县农业农村局、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贵州 农业职业学院、岑巩县民丰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舒国流、刘桂琼、顾 阳、雷 阳、夏运军、罗永福、杨 坤、龙姜柳、覃崇文、 刘元标、黄德超、刘寿军、王正文、谌金吾、黄胜先、王秋萍、艾 强、程艳薇、何欧伶、郭晓芸、李 其艳、余定浪。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5226/ T 214—2019 地理标志产品 思州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思州柚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要求、检验方法、检测规则、标识、 标志、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第63号公告批准保护的思州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8210 柑桔鲜果检验方法 GB/T 9659 柑桔嫁接苗 GB/T 12947 鲜柑橘 GB/T 13607 苹果、柑桔包装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NY/T 1778 新鲜水果包装标识 通则 DB5226/ T30 思州柚生产技术规范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 公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第63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麻江蓝莓等37个产品实施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地理标志产品 思州柚 在岑巩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的,选用文旦柚品种,采用生态农业技术育苗、栽培、采摘,具有特定品 质特征的柚鲜果。 1 DB5226/ T 214—2019 4 保护范围 思州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第63号公告批准保护的 范围,即贵州省岑巩县现辖的思旸镇、水尾镇、天马镇、龙田镇、凯本镇、大有镇、注溪乡、天星乡、 羊桥土家族乡、平庄乡、客楼乡、新兴开发区共1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 A。 5 要求 5.1 品种 文旦柚 5.2 自然环境 5.2.1 气候 中亚热带季风温暖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在 13.7℃~16.2℃,最高气温不超过 39℃,最低气温-10℃, ≥10.0℃活动积温 6200.0℃,年平均降雨量在 1100 mm ~1300mm,相对湿度在 75%~85%;平均日照时 数为 1200.0h 以上。 5.2.2 土壤 土壤类型黄壤、红壤,土层厚度≥1m,有机质含量>2%,pH 值 5.0~6.5,地下水位 1m 以下。其他 应符合 GB 15618 规定要求。 5.2.3 灌溉水源 应符合GB 5084规定要求。 5.2.4 环境空气 应符合GB 3095规定要求。 5.3 栽培管理 5.3.1 苗木培育:以本地两年生苦柚或酸柚实生苗做砧木进行嫁接繁殖,苗木质量按 GB/T 9659 执行。 5.3.2 定植:定植时间秋植在 9 月至 11 月,春植在 2 月至 3 月;定植密度株行距 4m×4m 或 4.0m×4.5m。 整形修剪:按 DB 5226/ T30 相关要求执行。 5.3.3 花果管理:叶果比为 200~300﹕1,控花、疏果和套袋按 DB 5226/ T30 相关要求执行。 5.3.4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年施腐熟有机肥≥3000kg/hm2,实施平衡施肥技术,不同生长期施肥方 法按 DB 5226/ T30 相关要求执行。 5.3.5 病虫害防治:按 DB 5226/ T30 相关要求执行。 5.4 基本要求 5.4.1 产品要求 果实新鲜饱满,无病虫害和明显机械伤,无裂果、无落地果。 2 DB5226/ T 214—2019 5.4.2 产品分级 分为特等品、优良品。 5.5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特等品 优良品 果形 果形端正,呈扁圆形或高扁圆形。 色泽 果皮淡黄色。 果面 果形较端正,呈扁圆形或高扁圆形 果面光洁无萎蔫,油泡较粗大,无明显病斑和 果面光洁无萎蔫,油泡较粗大,允许有少量病 附着物。 斑和附着物,总面积不超过果实总面积的10%。 无采后机械伤、无裂果,允许略有日灼伤,总 果皮 无采后机械伤、无裂果、日灼伤。 果肉 果肉易剥脱不沾皮,肥厚呈米黄色,脆嫩多汁,清甜中带微酸,香味浓郁,少籽。 面积不超过果实总面积的5%。 5.6 单果重 单果重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单果重 项目 单果重/(g) 特等品 优等品 优良品 1500~2200 1200~1500 2200~2600 5.7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可溶性固形物/(%) ≥ 10 总酸度(以柠檬酸计)/(%) ≤ 0.95 固酸比 ≥ 11 可食率/(%) ≥ 55 5.8 安全要求 5.8.1 污染物限量要求 应符合GB 2762规定。 5.8.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应符合GB 2763,GB 2763.1规定。 6 检验方法 3 DB5226/ T 214—2019 6.1 感官要求 按GB/T 8210规定执行。 6.2 单果重 在同一级别产品中,随机抽取30个,用感量0.1g的衡器称量果重。 6.3 理化指标 6.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8210规定执行。 6.3.2 总酸度 按GB/T 8210中可滴定酸含量测定规定执行。 6.3.3 固酸比 按GB/T 12947规定执行。 6.3.4 可食率 按GB/T 12947规定执行。 6.4 安全要求 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分别按 GB 2762、GB 2763、GB 2763.1 相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生产地点、同一等级、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7.2 检验类别及项目 检验类别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交收。检验项目为基本要求、 感官指标、单果重、包装、标志标签。 7.2.2 型式检验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种植管理技术有重大改变时; b) 新开发果园首次采收时; c) 客商或合同有要求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 DB5226/ T 214—2019 7.3 判定规则 7.3.1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品百分率不超过 5%,且理化指标、安全要求均为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 合格。 7.3.2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品百分率超过 5%,或理化指标、安全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或标识、标志 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3.3 对感官要求、果实等级检验不合格的,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 8 标识、标志、包装、贮运 8.1 标识、标志 8.1.1 包装标识内容应符合 NY/T 1778 的规定。 8.1.2 标志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109 号的规定。 8.1.3 运输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按GB/T 13607的规定执行。 8.3 贮运 贮藏与运输按 GB/T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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