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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ICS 33.0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 1264---2003 IP电话/传真业务总体技术要求(第一阶段)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IP telephony and IP fax services: Phase two 2003-06-05 实施 2003-06-05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发布 YD/T 1264—2003 目 次 前 言 1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定义 3 缩略语 4 IP电话/传真业务与设备 5 IP电话网的网络体系结构及网络组织 6 7 编号 11 计费与结算 12 通信协议和通信流程 15 9 10 系统的安全性 95 100 11 语音编码和传真的帧结构 12 105 网络管理 107 13IP电话/传真的性能要求 1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 H.323消息的ASN.1语言描述 14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互通性问题 153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顶级网守之间的互通要求·… 164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呼叫释放流程的可选方案 本地 IP电话网络方案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170 IP电话补充业务 173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YD/T 1264—2003 創言 前 本标准对不同IP电话运营商之间的互通、IP电话的骨干网络和本地接入网络的体系结构、协议、编 号、网络性能、遵循不同版本标准的设备之间的互通、IP电话网络提供的其他业务等多方面内容提出了 明确规定。 从国际标准化的符合程度和互通方面考虑,目前我国IP电话/传真骨干网的建设应以TIU-T H.323建 标准或建议。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今后需要对本标推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IP电话业务包括基本语音业务和补充业务。其基本语音业务的实现方式包括电话到电话、IP电话终 端到电话、电话到IP电话终端和IP电话终端到IP电话终端之间发生的业务。本标准对其中电话到电话 和IP电话终端到电话之间的业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电话到IP电话终端的业务和IP电话终端到IP电话终 端业务有待进一步研究,故仅对编号作了规定。IP电话业务的市话接人部分和补充业务部分另行规定, 不在本标准中作出规定。 IP实时传真业务(简称IP传真)包括传真机到传真机、IAF(Internet AwareFax)到传真机、传真 机到IAF和IAF到IAF共4种,目前只开放传真机到传真机的业务。 求》进行了补充,为标准的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相比主要区别为: 一增加了对设备管理和呼叫的安全能力的规定 一明确了RADIUS参数的定义 一对国内和国际呼叫流程重新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几种可选择的国际呼叫方案 一对依据不同阶段标准的P电话设备的互通提出了建议 一补充关于IP电话补充业务和IP市话业务的技术要求 一补充了主叫号码传送业务的内容 一 增加了本地IP电话网络的内容 一增加了运营商实现国际互通时可以采用的方式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D,E,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信传输研究所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 首信集团 上海无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 曾宇谢玮许宏权赵庆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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