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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01 YD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639-93 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管理办法 1993-08-17发布 1994-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 639—93 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管理办法 1主是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的管理原则和申请、发邮电工业产品(不包括元器件产品) 型号的具体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邮电系统工业产品型号的命名管理。 2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的管理原则 2.1凡属邮电工业产品(有*产品型号命名方法”国家标准的产品除外)均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 化研究所(以下简称型号主管单位),根据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方法行业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命 名产品型号,并进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产品型号。 2.2产品型号分预发型号和正式型。产品鉴定前一律不核发正式型号。若要可向型号主管单位申 请预发型号,产品通过鉴定后,方可向型号主管单位申请正式型号。 2.3申请型号时、申请单位应在型号主管单位统一印发的预发型号或正式型号申请单上填写产品的主 要参数、用途、特性,并按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方法行业标准填写建议型号。申请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和填写发文号方可生效。颁发过预发型号的产品,在申请正式型号时,还应在申请单的备注栏内填上预 发型号。 2.4已经有“产品型号命名方法”国家标准的产品,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向其型号主管单位申请型 号,并将型号核批副本寄送邮电部型号主管单位备案。 2.5凡不执行本管理办法,不按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方法系列行标的规定命名的,不纳入正式管理 范畴。 3型号的申请和颁发 3.1预发型号的申请 3.1.1新产品试制期间,为满足试制单位编制技术文件的需要,可由试制单位向型号主管单位申请产 品预发型号。 3.1.2申请预发型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a。申请单位的正式行文(如盖单位公章); b.新产品试制任务书副本(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邮电工业产品预发型号申请单(由型号主管单位统一印发)式两份。申请单按2.3条的要求 填写。 3.2预发型号的领发 日之内将核准的预发型号申请单第二联寄送原申请单位。 3.2.2预发型号从型号主管单位核发之日算起,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或中途停止试制时,应及时函告型 号主管单位,申请继续留用或提出注销预发型号,并阐明意见和理由。继续留用期限,从有效期满之日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3-08-17批准 1994-02-01实施 1 YD/T639-93 起,只延期年。 3.2.3新产品试制过程中,若产品主要性能、参数、用途有较大改动,致使原预发型号不合适时.应在有 效期内及时函告型号主管单位,并重新申请预发型号。 3.3预发型号的注销 申请单位在预发型号期满二年,未及时向型号主管单位提出继续留用该预发型号的意见,并在接到 型号主管单位通知后,个月之内仍未及时函复意见时,型号主管单位则注销该预发型号,另行占用。 3.4正式型号的申请 3.4.1凡经鉴定通过的新产品(包括申请和未申请过预发型号的产品)可由生产单位向型号主管单位 提出正式型号申请。 3.4.2申请正式型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申请单位的正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 b. 产品企业标准一份; 产品电路图或框图一份; 产品照片或相当照片的资料一份, e. 新产品鉴定证书副本(不发新产品鉴定证书的可报鉴定报告)一*份: 1. 3.5正式型号的颁发 3.5.1型号主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正式型号申请单后,经核查:申请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则十五 日之内将核推的产品型号申请单第三、四联寄送原申请单位。 与预发型号相同。 3.6出口产品的型号 :: 3.6.1凡外贸部门指定的出口产品型号,按3.4.2条的规定报送资料,由型号主管单位另立卡片备案, 并注明“出口产品”学样。 3.6.2凡外贸部门对产品型号无特殊要求时,应一律按本办法向型号主管单位申请型号,并注明“出口 产品”学。 3.7转产产品的型号 凡系统内转产(指已有型号主管单位核批正式型号)的产品,根据转接双方的文字协议决定,接收单 位使用原型号时,接收单位只填写正式型号申请单,报型号主管单位备案,不使用原型号时,应按本办法 规定重新申请型号。 凡合资、引进转产的产品,若维持原型号,按3.4.2条的规定报送资料,由型号主管单位另立卡 片备案,否则按本办法向型号主管单位申请型号。 3.8型号的区分代号 产品的区分代号一定要在原正式型号后面使用,凡需使用区分代号的产品,生产单位只需填写产品 正式型号申请单--式四份(注明区分的内容),报送型号主管单位,并由型号主管单位在十五日之内将 “产品型号申请单”第三、四联送原生产单位。否则不能作为正式型号。 3.9型号申请单位对型号主管单位核发的型号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意见和 建议,当确有充分理由时,型号主管单位应考重新审定。 3.10型号主管单位在受理产品型号申请时,如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文件资料不齐备,可以不办理,但 应说明原因,将报送的全部资料及时退回原申请单位。 4申请和使用型号应遵守的规定 4.1预发型号是提供新产品试制期间编制技术文件及鉴定会等使用的临时型号,不得按正式产品的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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