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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 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 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 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 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 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 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 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 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 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 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 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 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 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 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 第八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乡 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 容 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 复,视为同意。 第九条 排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 有关规定,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条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 环保图形标志牌等都属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 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应按 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现场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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