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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471-2014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light test of civil aircraft flight control system 2014-05-19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ICS 49.020 V 37 HB 8471-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一般要求……………………………………………………………………………………………………1 3.1 试飞大纲………………………………………………………………………………………………1 3.2 试验资源………………………………………………………………………………………………1 3.3 飞行试验测试…………………………………………………………………………………………1 3.4 试飞中断、恢复、重试…………………………………………………………………………………1 3.5 试飞质量和安全………………………………………………………………………………………2 4 详细要求……………………………………………………………………………………………………2 4.1 总则……………………………………………………………………………………………………2 4.2 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下的飞行试验………………………………………………………………2 4.3 飞行控制系统故障状态下的飞行试验………………………………………………………………7 4.4 特殊科目的飞行试验…………………………………………………………………………………12 5 报告…………………………………………………………………………………………………………15 HB 8471-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 艳、邹 泉、陈 晨、何文姝、王 锋。 HB 8471-2014 1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电传飞行控制系统的飞行试验。其他类飞机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 B 8472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 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 年1 1月7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3 一般要求 3.1 试飞大纲 应根据飞行试验各阶段的任务性质、试验要求和试飞内容制定相应的试飞大纲,试飞大纲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3.2 试验资源 3.2.1 试验样机 试验样机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3.2.2 地面保障 地面保障设备主要包括: a) 地面实时监控系统; b) 数据处理系统。 3.3 飞行试验测试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测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并根据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任务 的要求,配备和安装机上专用设备。机上专用设备主要包括: a) 迎角、侧滑角测量系统; b) 专用飞行参数显示器; c) 飞行控制系统舵面卡阻故障模拟装置; d) 液压系统故障模拟装置; e) 其他专用设备。 3.4 试飞中断、恢复、重试 HB 8471-2014 2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试飞中断、恢复、重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3.5 试飞质量和安全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4 详细要求 4.1 总则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的飞行试验主要包括: a) 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下的飞行试验; b) 飞行控制系统故障状态下的飞行试验; c) 特殊科目的飞行试验。 4.2 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下的飞行试验 4.2.1 主飞行控制系统正常模式功能试验 4.2.1.1 试验目的 验证主飞行控制系统的正常控制功能和性能。 主要验证 CCAR-25- R4 §25 .671( a),§25 .677( a), §25 .697( a),§25 .697( c),§25 .1301( d),§25 .1309( a)等条款。 4.2.1.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b)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c) 扰流板操纵手柄角度或位移; d) 主舵面、襟翼、缝翼、地面扰流板和多功能扰流板等舵面偏度; e)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f) 飞行 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g)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h)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i)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j)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2.1.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典型飞行剖面内选取高中低 3 个高度层、高中低 3 个速度点或典型的状态点,起落架、襟/ 缝翼 的各构型组合下,进行飞行试验。试验内容与方法主要包括: a)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俯仰操纵,验证纵向控制功能; b)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滚转操纵,验证横向控制和多功能扰流板辅助滚转功能; c) 采用脉冲、倍脉冲偏航操纵,验证航向控制功能。 4.2.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2.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俯仰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HB 8471-2014 3 b) 滚转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c) 偏航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d) 典型状态点的杆舵传动比; e) 试飞员评述意见。 4.2.1.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副翼、扰流板能够正确响应滚转操纵输入; b) 方向舵能够正确响应偏航操纵输入; c) 升降舵能够正确响应俯仰操纵输入; d) 座舱显示及控制逻辑正确。 4.2.2 主飞行控制系统直接模式功能试验 4.2.2.1 试验目的 验证直接模式飞行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 R4 §25 .671( a),§25 .1301( d), §25 .1309(a)等条款。 4.2.2.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b)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c) 扰流板操纵手柄角度或位移; d)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e)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f)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g)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h)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i)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j)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k)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l) 飞行控制系统模态状态字。 4.2.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选定的高度、速度点或典型的状态点和飞机构型状态下,飞行控制系统直接模式。试验内容与方 法包括: a)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俯仰操纵,验证纵向控制功能; b)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滚转操纵,验证横向控制和多功能扰流板辅助滚转功能; c) 采用脉冲、倍脉冲偏航操纵,验证航向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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