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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CCSZ60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2187—202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furnaceandkiln(ontrial) 2025-12-09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6-07-01实施DB36/2187—2025 I目  次 前  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实施与监督…………………………………………………………………………………………………7 参考文献………………………………………………………………………………………………………8DB36/2187—2025 I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11月11日批准。DB36/2187—2025 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未有行业标准的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已作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4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DB36/2187—2025 2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1287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望远镜法 HJ1330固定污染源废气氨和氯化氢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 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来源:GB9078─1996,3.1] 3.2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到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26453─2022,3.15] 3.3 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GB13223─2011,3.3] 3.4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 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26453─2022,3.9]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DB36/2187—2025 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按表1、表2规定执行。 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30mg/m3 生产设施排气筒2 二氧化硫 150mg/m3 3 氮氧化物 300mg/m3 4 氨a8mg/m3 5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1级 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 表2特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氟化物(以F计)金属熔炼炉 3.0mg/m3 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工业炉窑 6.0mg/m3 2 铅及其化合物金属熔炼炉 0.70mg/m3 其他工业炉窑 0.10mg/m3 3 汞及其化合物金属熔炼炉 0.05mg/m3 其他工业炉窑 0.01mg/m3 4 铍及其化合物 0.01mg/m3 5 沥青烟 5a/20bmg/m3 6 苯并(a)芘 0.0003mg/m3 aGB3095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内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bGB3095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 4.2无组织排放限值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 工业炉窑安装位置 工业炉窑类别 颗粒物浓度限值 1 有厂房生产车间金属熔炼炉 12.0mg/m3 2 其他工业炉窑 5.0mg/m3 3 无完整厂房生产车间 各种工业炉窑 5.0mg/m3 4.3其他控制要求DB36/2187—2025 44.3.1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同时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3m以上,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3.2排气筒高度达不到4.3.1的规定时,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3.3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16157、HJ75和HJ836等相关 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4.3.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 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 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3.5排污单位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并保存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 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收液用量等,含处理设施控制系 统运行数据)、运行时间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订自 行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污 染物自行监测数据。 5.1.2排污单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相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规定执行。 5.2有组织排放监测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照GB/T16157、HJ/T373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2.2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简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 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 行。 5.2.3本文件规定以小时均值作为考核污染物是否达标的基本单位。对于连续性排放是指以任何连续1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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