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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4402001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fire control and inspection 2001-06-01实施 2001-02-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次 目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5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6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7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附录A(标准的附录)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录B(标准的附录) 消防演习记录 附录C(标准的附录) 船舶防火档案 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国际公约及船舶检验、海事、公安消防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制定。其目的是为监督检查部 门和船舶均有所遵循,以加强船舶安全营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运公安局。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船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广州、大连海运公安局,上海、大连港公安 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鹤鸣、郭舜丰、陈自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440-2001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fire control and inspectio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安全设备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及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 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应接受法定检验,在我国沿海、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 船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年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及1998年修改通报 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人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 IMOSOLAS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已生效的修正案 IMO《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AMD1一1995,AMD2--1997) IMDG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OMSG.35(63)决议《油船应急拖带装置指南》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消防安全检查firesafetyinspection 对消防设备、器材和防火、灭火措施及消防管理的检查。 3.2结构防火fire-resistingstructures 用耐热材料与结构性限界面,在规定时间内限制火灾于起火区域的措施。 3.3防火门firedoor 在规定时间内,连同门框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3.4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fixedfiredetectionandfirealamsystems 初始失火时能通过探测器和自动或手动报警按钮向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设备组成的系 统。 3.5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automaticsprinkler,firedetectionandfirealamsystems 在被保护处所内装有自动喷水器,初始火灾时能自动喷淋灭火,同时也具备火灾报警功能的设备组 成的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1-02-28批准 2001-06-01实施 1 JT/T 440—2001 3.6固定式灭火系统fixed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固定安装的灭火剂供应源、管路、喷放器和控制装置组成的灭火系统。 3.7脱险通道meansofescape 为保证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安全撤离,到达救生艇()登乘区、结合站等的走廊、梯道、逃生孔等通 道。 3.8消防员装备firemansoutfit 在一般场合进行消防作业时必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每套包括:防护服(附安全带、安全钩)、 消防靴、消防头盔、绝缘手套、消防员手、空气呼吸器(含备用空气瓶)、耐火救生绳、手提式电 安全灯。 4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4.1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船舶均应接受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消 防资料、文件三方面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2船舶消防安全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人级与建造规范》、《钢质内河船舶人 级与建造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IMOSOLAS公约以及相 关法令。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资料、文件应满足第6、7章的要求。 5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5.1水灭火系统及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5.1.1消防泵 5.1.1.1有清晰的标示,泵体、压力表等附件完好,能即时启动。 5.1.1.2泵工作时在最高位置的消火栓上应能维持两股射程各不小于12m的水柱,任何消火栓处的压 力达到规范要求。 5.1.2消防水管系 5.1.2.1有清晰的标示(消火栓漆红色),表面无锈蚀,畅通不漏水。消火栓阀件活络,外观清洁,标明 开关方向,出口扪盖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不脱落。 5.1.2.2管路和阀件经修理装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5.1.3消防水带箱 5.1.3.1有清晰的标示,固定牢固,外表清洁不锈蚀。箱门开闭方便,开启后有制动装置。箱内无杂 物、积水。箱内配置水带、水枪、两用(消火栓、水带接头)扳手。 5.1.3.2箱内水带干燥清洁,无破损,长度一般不大于25m,不小于15m。水带接口与水带联接应垫保 护物,并用铁丝或铜丝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紧(受工作压力时不脱落),卡簧不脱落,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 不老化脱落。对消防水带应每年作工作压力试验。 5.1.3.3箱内应配带有开关装置的两用型(既水雾/水柱)水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 垫圈不老化脱落,水流转换开关活络。 5.1.3.4沿海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接。 5.1.4国际通岸接头 清洁无锈蚀,不变形,配有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的垫片一只及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的螺 栓四只和与之匹配的垫圈八只,存放处与防火控制图一致,并有清晰的标示。 5.1.5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外表应清洁,安装部位无其它物件遮挡,自动喷水器的配件齐全。每一喷水器分区均可作人工放泄 降压试验,当系统中压力降低时,自动声、光信号报警正确,消防泵能自动启动。 5.2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JT/T 440—2001 5.2.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是指机器处所的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机器处所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及甲板 泡沫灭火系统。 5.2.2系统控制阀应进行动作试验,所有泡沫混合器、泡沫发生器、分配管系、管路、喷嘴进行水流动畅 通试验。 5.2.3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效用试验时,泡沫混合器的进口压力应不低于0.5MPa,该系统的泵和管系应 符合5.1.1及5.1.2的要求。 5.2.4泡沫液柜漆红色,并用黄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基本无锈蚀。液位显示管、压力表等附件完好。 5.2.5泡沫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5.2.6泡沫炮应有清晰的标示,组件完好,转动部件灵活,各阀件活络,标明开关方向。 5.2.7泡沫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吸液软管无龟裂。 5.3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5.3.1管路和喷嘴应定期用压缩空气做畅通试验,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的接近地点进行无阻 碍地操作。 5.3.2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系统能自动加压工作。 5.3.3当主电源断电时,供水泵应有应急动力源,自动供水。 5.3.4特种处所、滚装处所设有从车辆甲板到达分配阀处的直接通路,并确保畅通。 5.4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5.4.1站室、遥控操纵箱 5.4.1.1站室门、遥控箱门应有清晰的标示,并应向外开启。开散甲板上进入的门应保持水密。 5.4.1.2站室门旁、遥控箱旁应设钥匙箱,有清晰的标示并备钥匙一把,确保站室门、遥控箱门能及时 开启。 及手提电安全灯。 5.4.1.4灭火系统操作处应配置清晰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流程图(国际航行船舶还须有英文说明)。 5.4.1.5站室内释放总阀、分阀、通向保护处所分支管路标示清晰,开关部件活络,并处关闭状态。 系统启动活塞不锈死,不在死点。机舱施放阀、遥控施放装置,应设施放前的声光报警装置,并确保 有效。 5.4.2气体灭火管路 5.4.2.1被保护处所的管路、喷头应有明显的标示,无锈蚀。 可免除管路的畅通检验;每四至五年应进行压力至少为0.7MPa的气密检验。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 段每8至10年进行压力至少为11.8MPa的液压检验,液压检验后应将液体排除干净。 5.4.3灭火剂容器 5.4.3.1漆红色,用黄色标明灭火剂名称,瓶颈有容积、瓶重、瓶号、压力试验日期钢印及船检印记,瓶 体须保持清洁无锈蚀。 5.4.3.2钢瓶固定稳妥,瓶阀与管系连接紧密,瓶阀释放杆角度正确一致,拉索与释放杆连接牢固成一 水平线,动作时应无任何阻碍。 5.4.3.3每2至3年进行灭火剂量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量)。若单瓶灭火剂净重减少达额定重量的 10%时,应予补充,但总减少量小于最大一个被保护舱室需要量的5%时,可暂不补充,但一经发现空 瓶,应拆下充装。对用氮气加压的卤代烷灭火剂钢瓶,称重的同时应抽查部分钢瓶内压力是否在使用范 围,若压力下降10%时,应予充装。 注:卤代烷灭火剂已规定不准使用,但目前还在过渡期,船舶必须按规定改装其它型式灭火系统。 5.4.3.4当发现钢瓶有明显腐蚀时,应对钢瓶进行瓶壁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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