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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T 0127.1~0127.2-93 口腔材料生物试验方法 溶血试验 口腔材料生物试验方法 静脉注射急性全身毒性试验 1993-07-01发布 1993-10-01实施 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录 目 YY/T0127.193口腔材料生物试验方法 溶血试验 YY/T0127.2—93 口腔材料生物试验方法 静脉注射急性全身毒性试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T0127.1--93 口腔材料生物试验方法 溶血试验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文件ISO/TR7405一1984《齿科材料生物性能评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齿科材料溶血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拟长期与骨和软组织接触的齿科材料(见附录A)的体外急性溶血性能评价。 2术语 2.1溶血:红血球破裂或溶解,导致血红蛋白进入上清液中。 2.2试样吸光度值:试样本身的溶血作用及试样颜色的共同作用所造成的吸光度值。 2.3试样底色吸光度值:仅由试样颜色的影响所造成的吸光度值。 2.4试样溶血吸光度值:试样本身的溶血作用造成的吸光度值。 3原理及方法提要 材料和血液接触时,其溶血成分的存在可导致红细胞破坏,血红蛋白释放,从而使游离血浆血红蛋 白增加,产生对机体的毒副作用。任何物质在光谱分析中均有其特定的吸收光谱,可用分光光度计进行 检测,并可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 溶血试验采用兔血。检测试验材料在生理盐水中孵育90min,在最后60min有兔血存在时材料的 溶血性能。溶血性能的检测即根据其血红蛋白的释放量,用分光光度计比色法检测。 通过材料与血液直接接触可检测材料的可溶性或释放性成分的溶血性能及材料表面的溶血性能。 4试剂 整个分析过程中,使用分析纯试剂及蒸馏水。 4.1生理盐水:0.9%(m/m)。 4.2新鲜抗凝兔全血:每20mL新鲜兔全血中加入1mL2%(20g/L)草酸钾生理盐水液。于使用前配 制。贮存于4士2℃下。 5仪器、设备 5.1离心机:可于750g下离心。 5.2恒温水浴箱:保持水温在37土1℃。 5.3试管,与离心机相适合的试管。 5.4分光光度计:可在545nm处测量吸光度。 5.5移液管:1±0.01mL;10±0.1mL。 5.6分析天平:分度值为0.0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1993-07-01批准 1993-10-01实施 - YY/T0127.1—93 6试验步骤 6.1稀释抗凝兔血的制备:在8mL的新鲜抗凝兔全血中加入约10mL的生理盐水。调整生理盐水 用量,使稀释后的抗凝免血0.2mL在10mL蒸馏水中于545nm处的吸光度值为0.8士0.3。将稀释布 凝兔血贮存于4士2℃中。 6.2阴阳性对照试样制备:每个试管内放置10mL生理盐水为阴性对照试样,每个试管内放置10ml 蒸馏水为阳性对照试样,各制备三个平行样。 6.3材料试样制备 6.3.1按制造厂说明书对材料试样进行消毒、清洗、干燥。未说明的产品,按临床应用常规处理。 6.3.2在三个试管内分别放置5g试样,试样应以临床应用状态为准。固体试样最大径不应超过 5mm。 6.3.3每个试管内加10mL生理盐水,覆盖全部材料。 6.4将上述试管置于温度为37士1℃的恒温水浴中保温30min,然后在每一试管内分别加入按照6.1 条制备的稀释抗凝兔血0.2mL,轻轻混匀,继续于恒温水浴中保温60min。 6.5在750g下离心5min。 注:若在750g下离心5min后,上清液仍混浊,如肉眼观察澄明度差,可见微细颗粒悬浮,或镜检见有未沉降的红细 胞,而影响测试结果时,则应加大离心力或延长离心时间,直至上清液澄明为止。此时,阴阳性对照的离心条件也应做相 应的调整。 6.6吸取上清液,置分光光度计比色皿中,于545nm处测量吸光度。三个平行样吸光度值的平均值为 其吸光度值。若无试样颜色的影响,试样的吸光度值即为试样溶血吸光度值。阴性对照的吸光度值不应 大于0.03。阳性对照的吸光度值应为0.8土0.3。 6.7如果材料试样本身的颜色影响试验结果,试验时应同时设一试样底色组,即按照6.3~6.6条(在 6.4条的操作中不加稀释抗凝免血,只保温90min)的规定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测试。试样溶血吸光度值 为试样吸光度值减试样底色吸光度值。 7结果计算 溶血率以百分比表示,按下式计算: D, - Dae Z = ×100% D D.. 式中:Z—溶血率; D.—-试样的溶血吸光度值; Dn——阴性对照吸光度值; D阳性对照吸光度值。 8结果判断 8.1若材料的溶血率小于5%,则材料符合本标准要求。若溶血率大于5%预示材料有溶血作用,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 8.2若每组试验的三个试样之间的溶血率的偏差大于等于20%,应重复试验。 YY/T0127.1--93 附录A 长期与骨和软组织接触的材料 (补充件) A1矫形修复材料 A1.1 贵金属及含少量贵金属合金。 A1.2 贱金属合金。 A1.3 焊料。 A1.4 义齿基托材料。 A1.5 人造牙(瓷牙和塑料牙)。 A1.6 冠及桥贴面。 A1.7 修补及重衬材料。 A2 齿科植人材料 A2.1 金属及合金类。 A2.2 陶瓷类。 A2.3 树脂类。 A2.4 热解碳类。 根管充填材料 A3 A3.1 固体根充材料。 A3.2 糊状根充材料。 A3.3 根管封闭剂及水门汀。 A4 根管内用药物、冲洗剂及清洗剂 A5 牙髓失活剂 A6 牙周塞治剂及敷料 A7 其他长期与骨和软组织接触的材料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北医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分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口腔材料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红、刘文一、孙志辉。 3 YY/T0127.1--93 附录A 长期与骨和软组织接触的材料 (补充件) A1矫形修复材料 A1.1 贵金属及含少量贵金属合金。 A1.2 贱金属合金。 A1.3 焊料。 A1.4 义齿基托材料。 A1.5 人造牙(瓷牙和塑料牙)。 A1.6 冠及桥贴面。 A1.7 修补及重衬材料。 A2 齿科植人材料 A2.1 金属及合金类。 A2.2 陶瓷类。 A2.3 树脂类。 A2.4 热解碳类。 根管充填材料 A3 A3.1 固体根充材料。 A3.2 糊状根充材料。 A3.3 根管封闭剂及水门汀。 A4 根管内用药物、冲洗剂及清洗剂 A5 牙髓失活剂 A6 牙周塞治剂及敷料 A7 其他长期与骨和软组织接触的材料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北医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分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口腔材料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红、刘文一、孙志辉。 3 YY/T0127.1--93 附录A 长期与骨和软组织接触的材料 (补充件) A1矫形修复材料 A1.1 贵金属及含少量贵金属合金。 A1.2 贱金属合金。 A1.3 焊料。 A1.4 义齿基托材料。 A1.5 人造牙(瓷牙和塑料牙)。 A1.6 冠及桥贴面。 A1.7 修补及重衬材料。 A2 齿科植人材料 A2.1 金属及合金类。 A2.2 陶瓷类。 A2.3 树脂类。 A2.4 热解碳类。 根管充填材料 A3 A3.1 固体根充材料。 A3.2 糊状根充材料。 A3.3 根管封闭剂及水门汀。 A4 根管内用药物、冲洗剂及清洗剂 A5 牙髓失活剂 A6 牙周塞治剂及敷料 A7 其他长期与骨和软组织接触的材料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北医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分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口腔材料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红、刘文一、孙志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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