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100 P 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013—2013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Basic condition for trial opera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13-10-10发布 2014-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001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轨 道交通指挥中心、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南京 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玉林、贾文峰、杨远舟、周国甫、张文强、李平、张凌翔、蔡昌俊、朱晗、王淑敏、 王亚龙、黎忠文、马子彦、张勇、章扬、王子强、陈春娇、汪国利、吴苏婷、刘书浩、周大林、马坚生、张可、 刘树亚、谷素斐、毕纲要。 I GB/T30013—2013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1范围 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和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7928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1275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6275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0907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GB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5038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 50578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3001220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一201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 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GB50490—2009,定义2.0.1] 3.2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 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3 试运营trialoperation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 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1 GB/T30013—2013 3. 4 运营单位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4基础条件 4.1运营单位资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4.2工程基本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成后,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影响运营安全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成。 4.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试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 a) 规划建设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 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 b)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土建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d) 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e) 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验收合格 文件。 f) 消防验收文件。消防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g) 安全检查文件。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出具的检查、备案文件。 人防工程验收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人防验收文件。 i) 卫生评价文件。卫生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卫生评价文件。 j) 环保验收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环保验收文件。 k) 防雷接地验收文件。气象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雷装置等设施出具的验收文件。 1) 票价批复文件。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 m) 档案批复文件。档案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验收出具的批复文件。 n)其他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其他批复文件。 4.4工程移交 建设单位应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作为整体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设 备、随机附件、竣工档案等,并同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 4.5试运行要求 靠性和故障率情况等。 4.5.2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最后20日应按照试运营开通时列车运行图行车。 4.5.3试运行最后20日,运营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a) 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应低于98.5%; b) 列车正点率:不应低于98%; 2 GB/T30013—2013 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不应低于2.5万列公 里/次; d) 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应高于0.5次/万列公里; 车辆系统故障率:因车辆故障造成2min以上晚点事件次数应低于5次/万列公里; e) f)信号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1次/万列公里; 注:信号系统故障,即列车无法以自动防护模式运行、部分区段无速度码或发生道岔失去表示的情况。 g)供电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0.2次/万列公里; 注:供电系统故障,即造成部分区段失电或单边供电的供电故障。 h)屏蔽门故障率:不应高于1次/万次。 5限界基本条件 5.1区间、车站和车辆基地轨行区的构筑物、设备和管线的限界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 规定。 5.2设施、设备应无侵界现象。 6土建工程基本条件 6.1线路工程 6.1.1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配置齐全、标识清晰、 理设牢固。 道交通线路与其他交通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人设施 6.1.3地面及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 物体。 6.1.4试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尚未使用的道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 护措施。 6.2轨道工程 6.2.1钢轨、扣件、轨枕、道床、道岔和伸缩调节器等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 6.2.2高架线路应按照GB50157的规定设置防脱护轨。 6.2.3轨道工程尽端应按照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设置车挡。 6.2.4轨道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并具有对地电阻的测试报告;排流接线应可靠连接。人防门、 防淹门等处的隐蔽位置应采取绝缘措施。 6.2.5道床排水沟应畅通,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水;在寒冷季节,道岔转辙机区域应采取 防雪、防冰冻措施。 6.2.6钢轨与周边设施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间距,符合线路绝缘和设备维护的要求。 6.2.7道岔、钢轨、钢轨焊缝、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应进行探伤,并提供探伤检测合格 的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提供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6.2.8路基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6.3车站建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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