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01 CCS A 00 1407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407/T 37—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范 2022 - 03 - 25 发布 2022 - 04 - 25 实施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7/T 37—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使用原则 ........................................................................... 1 5 使用管理 ........................................................................... 1 6 使用要求 ........................................................................... 3 参考文献 .............................................................................. 5 I DB 1407/T 37—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晋中市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ZS/TC 0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峰、赵宇钟、杨淳盛、郑士勇、常俊红、赵红梅、郁鸣钢、梁凤萍。 II DB 1407/T 37—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晋中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原则、使用管理、使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晋中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党政机关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党政机关 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 办公用房 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 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4 使用原则 办公用房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使用,不应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使用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办公用房应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物业、统一处置的集中统 一管理。 办公用房使用中,有下列情况存在,应做到: a) 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腾退; b)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c) 未经批准不应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 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5 使用管理 使用协议 1 DB 1407/T 37—2022 5.1.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后,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理使用凭证。 5.1.2 办公用房使用凭证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 可等,不应用于出租、出借等经营性活动。 日常管理 5.2.1 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应有下列行为: a) 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b) 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 c) 将办公用房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d) 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 5.2.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5.2.3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5.2.4 集中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共享共用。 5.2.5 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采取可拆卸式隔断等设计,提高空间使用 的灵活性。 物业管理 5.3.1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推行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后勤服务工作。 5.3.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 变更和解除程序。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要求。 5.3.3 物业服务费用定额应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5.3.4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制定办公楼(区)物业服务管理细则,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日常 监管和考核。 信息统计报送 5.4.1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各使用单位按要求统计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按规定向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报送。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 门。 5.4.2 办公用房管理报送信息包括办公用房信息、技术业务用房信息、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信息等。 档案管理 5.5.1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5.5.2 各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收集、整理、保管档案材料的工作, 并提供查阅利用等服务。 5.5.3 涉密的档案资料,应执行保密管理制度。 经费管理 5.6.1 办公用房费用应本着安全、节约、高效、实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办公用房 经费预算。 5.6.2 办公用房经费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日常维护费、保安、保洁,消防、监 2 DB 1407/T 37—2022 控及特种设备设施维护费、绿化管理费用等。 6 使用要求 面积指标要求 办公用房面积指标按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单位使用要求 6.2.1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应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擅自改 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 6.2.2 不同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见表 1 。 表1 不同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 序号 1 2 使用单位 党政机关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 房的事业单位 使用要求 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无偿使用 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3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 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4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 5 6 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 其他房屋办公的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 商会等社团组织 应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 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应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原则上不应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 7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 的,使用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 理部门 应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 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8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 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 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 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9 党政机关撤销 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2.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应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6.2.4 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应控制适用范围和用途,不应调整为办公用房。 6.2.5 党政机关超过使用标准的办公室,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者分隔。暂时无法调整或者分隔后 没有使用功能的,应做出调整计划,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领导干部使用要求 3 DB 1407/T 37—2022 6.3.1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不应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 房,具体要求如下: a) 不应单独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按照规定配备; b)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 处办公用房; c) 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审批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 1 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 d) 在免去兼任职务后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6.3.2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调 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使用单位应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使用要求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后,使用单位应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4 DB 1407/T 37—2022 参 考 文 献 [1] 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晋办发[2018]38号 [2] DB14/T 2007-202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规范 [3] DB14/T 2008-202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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