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12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3002—2023
市域社会治理平台运行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of municipal social governance platform
2023-05-11发布 2023-06-1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3002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市域社会治理平台运行要求 ................................ ........................... 1
5 运行模式 ................................ ................................ ........... 2
6 管理要求 ................................ ................................ ........... 3
7 监督与评价 ................................ ................................ ......... 4
DB15/T 3002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乌海市市域社会治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乌海市市域社会治理中心、北京正河山标准化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振华、麻平、李翠霞、杭舟、钱坤、周文莉、李越、魏萌彦、付婧、张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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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平台运行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域社会治理平台的运行要求、模式,管理要求和监督与评价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域社会治理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3100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GB/T 33200 -201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028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来源:GB/T 50280 -1998,2.5]
社会治理平台 municipal social governance platform
通过充分利用已有数据资源、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等,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社
会风险防控、基层治理和矛盾纠纷调解方面的业务协同和社会治理一网统管的集成化平台。
注: 社会治理平台包括市域社会治理实体平台和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
4 市域社会治理平台运行要求
市域社会治理实体平台
4.1.1 市域社会治理实体平台的建设应符合 GB/T 33200 -2016第5章和第8章的要求。
4.1.2 按照共享、 集约、实用原则,市域社会治理实体平台可单独建设,也可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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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务服务中心、 综治中心等各类服务阵地, 通过优化、 改造等方式建设, 实现各类服务阵地的场地共用、
资源共享。
4.1.3 市域社会治理实体平台宜按照排查受理、分析研判、分流督办、多元服务、指挥调度、考核评
价的闭环式体系建立窗口受理区、矛盾调解区、融合服务区、协商研判区、联动指挥区等功能区,可结
合实际适当增减,构建布局合理、职能清晰、一体联动的市域社会治理服务阵地格局。
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
4.2.1 市(盟)域社会治理中心应按照 GB/T 31000和GB/T 33200 -2016第9章的要求,建立市域社会
治理信息化平台,以全市(盟)统一专业应用系统为入口,实现统一录入、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监督
考评。根据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社会治理中心业务系统功能需求,由市(盟)域社
会治理中心统一分配平台权限,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等实现上下级平台之间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4.2.2 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功能设计应实现案卷流转闭环管理。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应包括
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指挥调度、决策支撑、综合评价、行业应用、公众服务和数据资源等系统。如有
条件可融合视频 AI识别预警、 物联网等功能升级建设为市域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 系统功能要求如下:
a) 业务指导系统宜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和经验交流等功能模块;
b) 监督检查系统应构建“统筹布置、按责转办、重点督办、限时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包括跟
踪督办、办理反馈、监督通报、舆情监测等功能模块;
c) 指挥调度系统应实现“信息采集、案卷建立、任务派转、任务处置、处置反馈、核查结案和回
访”7个阶段的闭环管理;
d) 决策支撑系统宜包括社会矛盾、公共服务、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网络安全、城市运行、网格
管理及业务部门等基本功能模块,可关联人口、房屋信息等内容;
e) 综合评价系统宜包括评价指标管理、评价任务管理和评价结果生成 等功能模块;
f) 行业应用系统应具备与各行业数据系统汇聚融合功能,实现各行业应用数据的整合;
g) 公众服务系统宜包括热线服务、微信服务和公众类 APP等功能模块;
h) 数据资源系统应实现数据采集、数据交换、数据汇聚和数据整理,包括数据填报、统计分析、
综合查询、各级平台配置、接口状态监控、数据融合、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审核等功能模块。
5 运行模式
基本要求
5.1.1 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应施行排查受理、分析研判、按责转办、统一督办、多元服务、指挥
调度、考核评价的闭环式运行管理。
5.1.2 按照“4+N”模式,依托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平 台,市(盟)域社会治理中心应实现一站式集成
运行,即:打造一平台承载、一舱指挥、一窗受理、一站式调解、 N个功能室协同运转的市域社会治理
运行模式。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社会治理中心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设、拓展相关
应用。
一平台承载
依托市(盟)域社会治理中心已有信息化基础,建设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统一的市域社会治理
信息化平台,构建覆盖全域、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灵活服务的市域数据资源共享体系。
一舱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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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集运行监测、指挥调度、事件预警、研判决策、业务监管、信息检索等功能于一体的市域社会
治理指挥驾驶舱。通过汇集辖区社会治理信息、数据,深度研判辖区安全稳定形势,综合考量辖区社会
治理效能,支撑指挥决策、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窗受理
设立无差别受理窗口,建立窗口与各功能室及辖区职能部门的协调对接机制,一窗受理群众各类需
求、诉求,准确派转至各功能室、相关负责部门及时高效办理。
一站式调解
依托市(盟)域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平台,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有机衔
接、相互配合机制,宜通过“ 常驻、进驻、派驻、随叫随驻”方式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处团队,将矛
盾纠纷化解在成诉、成访之前。
N个功能室
结合实际宜建设心理援助、法律服务、教育培训、视频监控研判等多个功能室,打造“一站式” “集
成式”市域社会治理工作阵地。
6 管理要求
制度要求
6.1.1 各级社会治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社会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6.1.2 建立各级社会治理中心日常运行、指挥调度、应急联动、事件办理、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优
化内部工作流程,形成工作闭环。
人员要求
6.2.1 各级社会治理中心应根据职能要求,配置具备相应岗位能力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管理和使用
应符合GB/T 33200 —2016中7.2条的规定,村(社区、嘎查)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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