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CCS B 41
5304
玉溪市 地方标准
DB 5304/T 058—2023
畜禽主要疫病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2023 - 04 - 20发布 2023 - 07 - 19实施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304/T 058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玉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的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起草单位:玉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聪、杨耀兰、李晶、吕嵘、罗晓燕、荚洪涛、张晓舟、吴明伟、杨秋楠、宋
诗雅、杨曦、孙峰、陶正泽、杨程、罗福斌、范荣俊。
DB 5304/T 058 —2023
1
畜禽主要疫病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主要免疫病种、免疫效力保证、免疫操作方法、免疫程序、应激反应及死亡处置和免疫
效果评价等的技术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玉溪市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
的免疫接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NY/T 1952 -2010 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号,自 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免疫接种
免疫接种是用人工方法将免疫原或免疫效应物质输入到机体内, 使机体通过人工自动免疫或人工被
动免疫的方法获得防治某种传染病的能力。
3.2
计划免疫
在经常发生疫病的地区、 疫病潜在发生的地区或常受到邻近地区疫病威胁的地区, 为了防患于未然,
在平时有计划地给健康动物进行的免疫接种,称为预防接种或计划免疫。
3.3
紧急接种
当发生动物传染病时,为迅速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流行,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尚未发病的动物进行的应
急性免疫接种。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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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疫监测
利用血清学方法,对疫苗接种动物在接种前后的抗体水平及其变化进行监测跟踪,以确定免疫时间
和效果。
4 主要免疫病种
在玉溪市范围内开展的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病种。
—— 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 地方计划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5 免疫效力保证
疫苗选择、运输和保存 5.1
5.1.1 疫苗选择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血清型一致的疫苗,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的饲养情况,尽量使用同一批
次的有效合法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
5.1.2 疫苗运输
疫苗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运输温度保持在 2-8℃,时间应尽量控制在 3小时以
内,运输时间过长会影响疫苗的免疫效果,运输过程中应配有温控系统,并全程做好温度记录,做到疫
苗全程冷链运输可追溯,冬季运输要注意防冻。
5.1.3 疫苗保存
各类疫苗均按疫苗标签说明进行保存。若无特殊要求,弱(活)毒疫苗在 -15℃以下,油乳剂灭活
疫苗在 2~8℃保存,严禁阳光照射或接触高温,稀释液和疫苗按要求分开或混合保存,疫苗保存要有完
善的管理制度,入库和发放做好记录,每批次疫苗留样,留样时间一般为 4-6个月,原则上保留至疫苗
有效期结束。
疫苗使用要求 5.2
5.2.1 疫苗检查
疫苗使用前,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仔细核对生产厂家、疫苗名称、抗原型、生产批号、保存
期和失效期等信息, 并做好记录。 凡出现瓶盖松动、 包装破损、 超过保存期、 破乳或超过规定量的分层、
有摇不散凝块、颜色改变、 异物、异味、霉变、与使用说明描述不符的疫苗,不得使用。
5.2.2 疫苗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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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疫苗稀释前应注意回温。油乳剂苗使用前不必稀释,但必须摇匀;冻干苗(除规定使用专用稀释液
的)严格按照要求用 0.9%灭菌生理盐水或专用稀释液进行稀释。同时稀释两种以上的疫苗,应使用不同
的注射器和器皿,不能混用混装。
5.2.3 疫苗稀释后保存
疫苗的使用坚持现配现用原则,疫苗在稀释后应马上使用,避免阳光照射。若注射时间偏长,则应
将疫苗放在加冰块的保温箱内。
5.2.4 疫苗接种
注射前要带好记号笔,一边注射,一边做好记号,以免漏注或重复注射。疫苗在使用前必须摇匀,
注射时根据畜(禽)大小和接种部位的要求,选择长短、大小适宜的针头,保证注射剂量的准确,做到
不漏打,不打飞针。注射过程中发现疫苗漏出时,应进行补注。
6 免疫操作方法
畜(禽)要求 6.1
接种的畜(禽)必须临床表现健康,且近期与患病畜(禽)无接触史;正在发病的畜(禽)原则上
不进行免疫接种(紧急预防接种除外) ;怀孕、幼龄畜(禽)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免疫接种。
接种器具准备 6.2
根据畜(禽)的种类、日龄、用途等选择合理的器具。猪、牛、羊使用 10-20mL注射器,猪、羊使
用7-12号针头,牛使用 9-16号针头;禽使用 1mL、2mL、5mL连续注射器, 5-9号针头。所有针头须保持
洁净,使用前采用高压灭菌法或煮沸法进行灭菌消毒。灭菌消毒后置于无菌盒内保存备用。
畜(禽)保定 6.3
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保定方法,确保保定牢固,保定方法参见附录 A。
注射部位消毒 6.4
将注射部位剪毛(禽类除外) ,先用 2-5%碘酊棉球由内向外螺旋式消毒,再用 75%酒精棉球脱碘。
注射部位的选择 6.5
将配好的疫苗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注入畜 (禽) 适宜部位。 猪、 牛、 羊选择在颈部或臀部肌肉丰富、
血管少、远离神经干的部位,猪选择颈部耳后 2-9cm处,牛、羊选择颈部上缘下 1/3处或距颈部下缘上 2/3
处。家禽注射部位常取胸肌、翅膀肩关节附近的肌肉或腿部外侧的肌肉。
免疫标识佩戴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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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猪、牛、羊应佩戴免疫标识,若未佩戴免疫标识或免疫标识有磨损、破损、脱落的,在免疫接种后
应佩戴新的标识,免疫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免疫档案记录 6.7
做好免疫记录工作,填写《动物免疫档案》 (见附录 B) 。以场、户为单位,用碳素笔填写,内容完
整,字迹清晰。免疫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为 5年。
免疫技术要求 6.8
a) 畜(禽)屠宰前 21天内不得进行接种。免疫时做到一畜(禽)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对当
天剩余的疫苗、疫苗空瓶、一次性注射器 具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进行弱毒疫苗免疫时,
不得使用抗生素。 禽流感疫苗接种前后 2周内, 应绝对避免其他任何形式的新城疫疫苗使用,
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传染性支气管炎等其他活疫苗的使用应相隔 5-7天, 以免影响免疫效果 。
b) 猪只采用生猪“ 321”免疫技术进行免疫,即在生猪颈部一侧注射口蹄疫疫苗 1.2头份(灭活
疫苗和合成肽疫苗均可) ,同时用猪瘟稀释液对猪瘟脾淋活疫苗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
行混合稀释,确保混合后的稀释液中每毫升同时含 1头份猪瘟活疫苗和 1头份的高致病性猪
蓝耳病活疫苗,将稀释好的混合液在猪另一侧颈部注射 1.2头份。
7 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制定依据 7.1
根据被免疫动物的生长周期、疫苗的效力、免疫持续期以及疫病流行程度等制定。
免疫方法及剂量 7.2
免疫方法参照 NY/T 1952 -2010的规定执行,免疫剂量按疫苗使用要求执行。
规模禽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7.3
7.3.1 种鸡、蛋鸡
7-14日龄初免;间隔 3-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开产前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 4-6个月加强免疫一
次或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实时加强免疫。
7.3.2 商品代肉鸡
7-14日龄初免, 2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7.3.3 种(蛋)鸭、种(蛋)鹅
14-21日龄初免;间隔 3-4周,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 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或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
果实时加强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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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3.4 商品肉鸭、肉鹅
—— 肉鸭: 7-10日龄免疫一次即可。
—— 肉鹅: 7-10日龄初免;间隔 3-4周,加强免疫一次。
规模猪场免疫程序 7.4
7.4.1 猪口蹄疫
—— 商品猪: 30-45日龄初免,间隔 4-5 周加强免疫一次。
—— 种猪:每隔 4-6个月免疫一次。
7.4.2 猪瘟
—— 商品猪: 21-35日龄初免, 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 种公猪: 21-35日龄初免, 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 6个月免疫一次。
—— 种母猪: 21-35日龄初免, 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或根据免疫抗
体监测结果实时加强免疫。
7.4.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商品猪:仔猪断奶后用活疫苗初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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