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 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对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商用密 码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正确性、 有效性进行检测分析和评估验证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 监督本机关、 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 从事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商 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 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支持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技术、标准、工具、 手段创新,完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标准体系,鼓励设立商用密码应用安全 性评估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 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 ,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 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 必要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 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七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其运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根据商用密码应用需求,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规划商用密码保障 系统。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对商用 密码应用方案进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商用密码应用方案未通过商用密码 应用安全性评估的,不得作为商用密码保障系统的建设依据。 第八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阶段,其运营者应当按照通过商用密码应 用安全性 评估的商用密码应用方案组织实施,落实商用密码安全防护措施,建设 商用密码保障系统。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行前, 其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 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网络与信息系统未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的,运营者应当进行改造,改造期间不得投入运行。 第九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其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商用 密码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确保商用密码保障系 统正确有效运行。未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运营者应当进行改造,并 在改造期间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 运行安全。 第十条 对商用密码应用方案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考量商用密码应用需求的全面性、合理性和针对性,对照相关标准规 范选取适用指标的准确性,以及不适用指标论证的充分性; (二)分析商用密码应用流程和机制是否具备可实施性、商用密码保护措施 是否达到相应的商用密码应用要求、相关描述是否详尽; (三)论证商用密码技术、产品和服务选用的合规性,密钥管理的安全性, 以及使用商用密码解决安全风险的科学性; (四)编制形成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对建设完成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开 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商用密码应用方案,了解网络与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准确划定评 估范围; (二)确定评估指标及评估对象,论证编制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实施方 案; (三)依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评估,做好数据采 集和信息汇总,研判商用密码保障系统配置及运行情况; (四)根据客观凭据逐项对评估指标进行判定,编制形成商用密码应用安全 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运营者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要求,遵循客观实际、科学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委 托商用密码检测机 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不得对评估结果施加影响,并需提供如下支 持: (一)对网络与信息系统的重要数据进行备份; (二)提供完整有效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设备清单和网络拓扑; (三)提供详细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方案、密码相关管理制度和 密码配置、运行、维护记录; (四)提供商用密码产品管理入口、网络交换设备接入端口等相关信息、数 据接入分析条件,并配合进行数据采集; (五)安排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商用密码产品管 理员等做好配合; (六)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行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其运营者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具有与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相适应的商用密码检测设备 设施; (二)具有与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相适应的项目管理、质量管 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自行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形成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 加盖本单位公章。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原始记录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报告应当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年。 第十四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者应当在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 告形成 30日内,将评估报告连同相关工作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国家密码 管理局或者网络与信息系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密码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 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责令相关运营者重新提供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 估报告。 相关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配合运营者重新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 估或者重新出具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不得重复收取费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报送本地区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国家密码管理局按季度抽取备案材料进 行技术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责令相关运营者重新提供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 评估报告。 相关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暂停承接新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业 务,配合 运营者重新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并履行备案程序,并不得重复 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运营者发现密码相关重大安全事件、重大密码安全隐患或者特殊 紧急情况的, 应当及时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或者网络与信息系统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并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 评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 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重要网络与 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者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商 用密码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 (二)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未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且未进行改造的; (三) 不符合要求自行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或者商用密码应用安全 性评估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 (四)未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或者对 商用密码应 用安全性评估结果施加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备案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建设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其运营者应当加 强商用密码应用方案编制论证,建设完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八 条规定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 其运营者应当按照本办 法第九条规定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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