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7.020.60 U 60 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8012-2011 代替SC/T80121994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 信号设备配备要求 Outfit requirements about radio communication, navigation and signal equipment onboard a fishing vessel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1-09-01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SC/T 8012—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C/T8012-1994《渔船无线电通信、导航及助渔设备配置定额》。与SC/T8012 199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要求》; -将基本号灯与作业号灯的配备进行了区分; -增加了船长、航区和海区的定义; 将原标准中表7与表8合并。 将原标准中无线电、号灯等按作业类型配备改为按海区和船长配备; 无线电设备配备表中删除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无线电报自动拍发器、无线电报自动 报警器; 增加了L<24m近岸作业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置要求; 一增加了渔用无线电话机和手机设备的配备; I类、Ⅱ类航区L≥45m的渔业船舶均需配备标准罗经和电罗经; I类、Ⅱ类、Ⅲ类航区的所有渔业船舶均需配备操舵罗经; L≥45m航行在A1以外海区的渔业船舶,搜救雷达应答器应配备2只,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应配备3只; 增加了AIS船舶终端和卫星监控船载终端设备的配备; 删除了无线电属具配置定额表和航海图表资料配置定额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协法、魏广东、刘立新、高清廉。 SC/T8012—1994版本是修订"CB3036-1978渔船观通航海及助渔仪器配备定额”的版本。 准信息服务平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B3036—1978; -SC/T8012—1994。 1 SC/T 8012—2011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12m以上具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 的配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8002-—-2000渔业船舶基本术语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2000年发布) 3术语和定义 SC/T8002一2000、《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长shiplength 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 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 3. 2 航区划分the navigating zone is divided I类一一远海航区:系指超过Ⅱ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ⅡI类-—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0nmile、台湾海峡以及南海 距岸不超过120n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mile)的Ⅲ类航区以外 的海域。 Ⅲ类一一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 岸不超过10n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底护地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 3.3 海区划分navigation area division 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 海域。 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 所覆盖的海域。 A3海区:系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 域。 A4海区:系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域。 4设备配备要求 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配备要求按表1~表9选配。 1 SC/T 8012—2011 表1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要求 12≤L<24 L≥24 序号 设备名称 L<12 A1 A1+A2 A1 A1+A2 A1+A2+A3 海区 海区 海区 海区 海区 1 手机 任选一种 渔用无线电话(27.50MHz~39.50MHz) 1 1 2 任选一种 任选 一种任选一种b) 16b)c 1b)e) 3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4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任选一种5) 任选一种 任选一种 5 INMARSAT船舶地球站 AIS船舶终端 1 1 6 1 卫星监控船载终端 1 1 7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 1 1 8 406 MHz-EPIRB) 1d 9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2d 2d 10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VHF) 11 航行警告接收机(NAVTEX) 1 1 船长,单位为m。L<45m的国际渔业船舶参照表中L≥24m,A1+A2+A3海区配备。 注:表中L-— 手机必须有GPS定位功能、防水,且电池至少能连续通信2h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和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有DSC功能,如配备了AIS终端,则可免除DSC; 永远处于编队作业的辅船可以免配; D L≥45m应增配1台。 表2 基本号灯配备要求 T>09 20≤L50 12≤L<20 7<L<12 序号 号灯名称 非机 非机 非机 非机 机动船 机动船 机动船 机动船 动船 动船 动船 灯(作航行灯用) 1 2 10 1 1 1 1 1d 10 左航灯(作航行灯用) 1 1 14 2 右舫灯(作航行灯用) 1 1 1 1 1 1d 10 10 3 舰灯(作航行灯用) 1 1 1 1 1 10 1d 4 白环照灯(作锚灯用) 2 2 1b) 5 1 1 1 1 1 红环照灯(作失控灯用) 2 2 2 2 2 6 2 注:表中L 船长,单位为m;能间距离单位为nmile。 可以配备2盏灯; 可以配备2盏白环照灯,作前后锚灯用; 除拖带和顶推船外,可用1盏双色灯代替左灯和右脑灯; 可用1盏三色灯代替左右舫灯与舵灯; 可用1盏白环照灯代替灯和艇灯。 务习 表3作业号灯配备要求 渔 船 操纵能力受 序号 拖船 拖网渔船 非拖网渔船 号灯名称 限制的渔船 50≤L L<50 50≤L L<50 1 榄灯 2a) 1 2 拖带灯 1 3b) 3b) 3 白环照灯 1 1 红环照灯 2 2 2 2 2 SC/T 8012—2011 表3(续) 渔 船 操纵能力受 序号 号灯名称 拖船 拖网渔船 非拖网渔船 限制的渔船 50≤L L<50 50<L L<50 5 绿环照灯 1 6 黄环照灯 20 20 7 探照灯 1d 1d 注:表中L 船长,单位为m。 顶推船和拖带长度小于或等于200m的拖船,应配备2盏垂直灯;拖带长度大于200m的拖船,应配备这样的3盏 垂直号灯,以替代灯; 渔船要求配备的3盏白环照灯中,1盏的照距为3nmile,另两盏为1nmile; c) 仅围网渔船配备; 仅对拖网渔船配备。 d) 表4闪光灯配备要求 船舶类型 L≥24m的渔船 序号 闪光灯名称 备注 及L≥12 m的 围网渔船 其他渔业船舶 渔业辅助船 1 手提式闪光灯 1 能见距离为2nmile 一 手电筒 1 三节1号电池的手电筒 能见距离为1 nmile,且只能在 黄色榄顶式闪光灯 2 起放网时使用 注:每只闪光灯应配备2个备用灯泡。 表5 号型的配备要求 号型 船长L 船舶种类 m 球体 圆锥形体 菱形体 L≥24 3 3e 渔船 12L<24 3 30 L12 3e) & L≥24 18 1b) 拖船、被拖船(或被拖物体) 12<L<24 3 L<12 1 16b) L≥24 3d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e 12<L<24 L≥24 3 机帆船 12≤L<24 3 L<12 1 L≥24 3 其他机动船 12<L<24 3 L<12 1 非拖网渔船的渔具伸出船舫的水面距离大于150m者应配3个,其他渔船配备2个; 拖船、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当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应配此号型,不易觉察的、部分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他们 的组合体应配此号型,若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应配2个; 从事疏浚及水下作业(小船除外)的船舶应配3个,从事拖带作业而拖带长度大于200m者应配2个; 从事疏浚、水下作业及清除水雷的船舶应配4个。 3 SC/T 8012—2011 表6号旗的配备要求 船舶类型 序号 号旗名称 单位 L≥75 L<24 其他渔业船舶 3号国旗 面 1 4号国旗 面 2 1 2 5号国旗 面 3 1 2 套 1 3号国际信号旗 4号国际信号旗 套 1 5 手旗 副 1 注1:表中L- 船长,单位为m; 注2:非机动船舶可不配备国际信号旗与手旗; 注3:凡有船舶呼号的船舶,应配有与国际信号旗相同规格的船舶呼号旗1套及国际信号规则1本。 表7 音响信号器具的配备要求 船舶类型 序号 音响信号器具灯名称 单位 L≥75 20≤L<75 12≤L<20 L<12 大型号笛 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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