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FM001.4—2023 I 目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内容 ............................................................................ 1 4.1 支持执法协作 .................................................................... 1 4.2 联合惩戒知识产权失信行为 ........................................................ 1 4.3 推进与司法衔接 .................................................................. 2 参考文 献 ........................................................................ 3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FM001.4—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T/TJFM00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2部分: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第3部分:专利快速维权服务; ——第4部分:专利保护协作服务; ——第5部分:专利导航业务服务; ——第6部分:专利预审业务指导服务; ——第7部分:预审审查质量管理服务。 本文件为T/TJFM001 的第4部分。 本文件代替T/TJFM001- 2020《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标准体系》,与T/TJFM001 -2020相比,主要为 将原标准拆分为7 个部分以及一些编辑性改动,技术部分未做变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天津市发明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勇、郑博文、龙悦、闫隽、董婧、吴利蕊、党代柱、陈晨、陈莹。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T/TJFM001- 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FM001.4—2023 III 引言 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是规定知识产权服务应满足的要求,用以指导和规范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 供的服务行为的标准。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 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 服务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的制定,将公共管理、标准化理论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实际工作中,将业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从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服务效率和工作可操作性,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服务质量。 T/TJFM001各部分适用业务服务及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7 个部分。本文件为第4 部分,主要是对专 利保护协作服务的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FM001.4—2023 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 第4部分:专利保护协作服务 1 范围 T/TJFM001 的本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开展专利执法协作、 联合惩戒、 司法衔接等服务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保护中心开展专利保护协作服务。本部分应与T/TJFM001.1- 2023结合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TJFM001.1- 2023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联合惩戒 joint punishment 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 4 服务内容 4.1 支持执法协作 4.1.1 工作内容 配合知识产权局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版权、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优势产业的知识 产权保护信息沟通、数据共享、风险研判和办案协作等机制,配合开展惩戒执法行动,协同打击知识产 权侵权假冒行为。 4.1.2 人员要求 保护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取得国家局专利执法证后可依法接受行政部门委托,协助行政执法办案, 开展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调查、审理、调解、文书撰写等工作。 4.2 联合惩戒知识产权失信行为 4.2.1 知识产权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其对象为法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其对象为非法 人组织及其负责人。 4.2.2 建立知识产权“黑名单” 配合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行为包括: ——存在重复专利、商标侵权行为;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非正常申请行为;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FM001.4—2023 2 ——违法违规从事专利代理的行为; ——提供虚假文件的行为; —— 其他违规的行为。 4.2.3 信息共享 保护中心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 监管系统等上传联合惩戒信息,协助执法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2.4 联合惩戒措施 保护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自或配合知识产权局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 以下一种或几种惩戒措施: ——取消进入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的资格; ——失信情况记入市场主体公示系统及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4.3 推进与司法衔接 4.3.1 调解后司法确认 在保护中心主持下达成的侵权纠纷调解协议,可依纠纷双方当事人意愿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3.2 履行监督 在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保护中心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 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 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保护中心可以组织当事人通过二次调解变更调 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TJFM001.4—2023 3 参考文 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 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国务院令第5 69号)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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