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编码:4-02-07-06 集邮业务员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625印张 17千字 2023年9月第1版  2023年9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  定价: .00元 营销中心电话:400-606-6496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邮政局组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 公司等单位有关专家,制定了《集邮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 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 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 思想,对集邮业务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共五级/初级工、四 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括、基 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主要起草人有:刘桂清、 王惠清、孙翔、耿慧科、刘晓梦、刘思逸。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省分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审定人员有:赵玉刚、 谢册、葛晓丽、顾军、贾宁、王昊、张剑、曲雅南、张建辉、李俊莉、 周昆、李勉、丁如刚、杨艳、张凯、龚婷、范涓涓、周晓燕。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王小兵、国家邮政局刘广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批准, 1职业编码:4-02-07-06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2-07-06 ①2023年  月  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    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 号)公布。集邮业务员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集邮业务员 1.2 职业编码 4-02-07-06 1.3 职业定义 从事邮资票品、集邮品、其他集邮类商品和集邮用品用具销售 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理解、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数 字运算能力和空间感;能够分辨颜色,觉察物体、图画或图形资料 中的有关细节,动作协调。 1职业编码:4-02-07-06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00标 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9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80标 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 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按考试系统配备的计算机机房内进 行;操作技能培训在配备有相关设备和业务软件、模拟办理集邮业 务的场所进行。 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2职业编码:4-02-07-06 ①相关职业:邮政营业员、邮政投递员、邮政储汇业务员、报刊业务员、邮政市场 业务员、机要通信业务员、快递员、快件处理员等,下同。(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 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 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 3职业编码:4-02-07-06 ①相关专业:电子技术应用类、通信运营服务类、物流类、邮政类、市场营销类、 电子商务类、工商企业管理类、国际贸易类、网络营销类、连锁经营与管理类、计算机 类、金融类、经济贸易类、工商管理类、新闻出版类所列举的专业,下同。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1.9.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 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 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 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 平;综合评审针对二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 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 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 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 人(含)以上单数。 1.9.4 评价时长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 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4职业编码:4-0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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