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569 —2023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ural mutual assistance old-age services
2023 - 10 - 07 发布 2023 - 11 - 07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569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马鞍山中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民政厅、马鞍山市民政局、安徽新如尔标
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前义、杭胡迪、纵波、李国梁、程瑶、李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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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互助养老的基本要求、服务准备、服务内容和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互助养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DB34/T 2474 养老机构人员培训管理规范 DB34/T 4191 居家老年人巡视探访服务规范 DB34/T 4360 农村助老员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互助养老 rural mutu al assistan ce old-age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依托养老信息平台,通过发现、整合、配置区域内养老服务资源,开展以互
助服务与专业机构服务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活动。
4 基本要求
机构和人员
4.1.1 服务机构 4.1.1.1 基本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和管理;
b) 具备移动服务端 APP、小程序等智能信息化服务平台,支持终端设备一键呼叫、精准定位;
c) 具有管理所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
d) 具有食物中毒、噎食、意外伤害、突发疾病、传染病防控、信息安全等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1.1.2 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 调查和收集本村老年人基本信息,确定养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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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组织互助养老服务提供人员参加必要的知识与技能培训;
c) 安排互助养老工作;
d) 检查互助养老实施情况,评价互助养老服务效果;
e) 建立互助养老对象档案;
f) 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老年人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培训;
g) 根据服务需求,开展其他社会资源调查,提供服务资源链接,并跟踪服务质量。
4.1.1.3 乡镇人民政府
包括但不限于:
a) 指导本辖区内互助养老服务工作;
b) 开展辖区内互助养老服务工作宣传;
c) 组织动员辖区内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为互助养老服务进行捐助。
4.1.1.4 村民委员会
包括但不限于:
a) 为本村互助养老服务集中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服务设施;
b) 组建本村互助养老服务队;
c) 确定本村互助养老服务专干,推荐本村互助养老服务队队长;
d) 做好本村互助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和捐助物资管理等工作。
4.1.2 服务人员 4.1.2.1 组成 4.1.2.1.1 养老服务队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人和亲属邻里等组成,应遵循“就
近、熟悉、自愿、互助”的原则确定服务队员。 4.1.2.1.2 服务队员应按照个人自愿申请、村民组审核、村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确定,申请表参见
附录 A。 4.1.2.1.3 村委员会应建立本村互助养老服务提供人员的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4.1.2.2 能力培训
互助养老服务专干和互助养老服务人员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组织进行培训,培训宜参照
DB34/T 2474 进行。
信息化管理平台
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应具备支撑平台运行的基础硬件设施(如服务、数据库、网络等);
b) 应具有人员管理、健康管理、档案管理、互助养老服务时间储蓄、数据统计等功能模块;
c) 应保留互助养老档案、服务提供记录等,时间不少于 5 年;
d) 应留有数据接口,与上级监管平台对接。
5 服务准备
信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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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1.1 养老服务机构在基本信息调查的基础上,填写需求调查表(参见附录 B)。
5.1.2 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应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能力评估
5.2.1 采集服务对象的评估信息、评估对象基本信息、信息提供者及联系人信息、疾病诊断和用药情
况、健康相关问题。 5.2.2 组织开展对服务对象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和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能力评估,评
估的指标和评分应符合 GB/T 42195 的要求。 5.2.3 按照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结果,确定服务需求。
服务设施
村民委员会应为互助养老提供集中服务的场所,配备适老化家具,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服务确认
5.4.1 根据服务需求,整合和匹配已有的服务提供资源,确定服务需求与服务提供的内容。
5.4.2 服务对象与服务提供人员应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确认。
5.4.3 当服务需求或提供发生变化,与已签订的协议不相适应时,应通过持续评估,及时变更或终止
互助养老协议。 5.4.4 服务提供人员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约定的其它服务内容应在服务提供人员掌握的技能和能力
范围之内。 5.4.5 超出技能和能力的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链接其它资源。
服务档案
5.5.1 应建立服务对象的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信息、健康信息、需求信息、评估信息
和服务信息,并保障信息安全,避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泄露。 5.5.2 服务记录资料应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留存、妥善保存。
6 服务内容
基础服务
基础服务项目见表1,服务工作应符合 DB34/T 4360 的规定,服务时应填老服务记录表(参见附录
C),必要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表1 基础服务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1 助餐 助餐点用餐
上门送餐
上门协助做饭
2 助洁 洗发、梳头、口腔护理、洗脸、剃须、修剪指(趾)甲等个人卫生清洁
居室清洁
3 助医 陪同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
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服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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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1(续)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4 代办服务 代购生活必需品
代领各种物品
代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
5 情感帮助 陪聊
6 其它服务 服务提供人员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约定的其它服务内容
服务形式
6.2.1 服务形式可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提供集中服务或上门服务。
6.2.2 服务队队员应结合本村服务对象需求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理一次发、打扫一
次卫生、进行一次个人卫生护理、了解一次生活状况,每季度开展一次医疗巡诊服务等。 6.2.3 集中服务每月应开展不少于 2 次,为老年人开展理发、健康讲座、康复理疗、文化娱乐、广场
舞培训、手工制作、代卖产品等活动。
紧急救援
6.3.1 接到呼救信息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快速确认服务对象所在位置、身份、诉求等信息,必要时协
助联系医疗、消防等机构。 6.3.2 服务过程中,有紧急救援的情况发生,提供服务人员应第一时间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
联系相关第三方,及时联系养老服务机构并协助做好处置情况记录。 6.3.3 养老服务机构事后应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并归档。
探访关爱
6.4.1 探访对象
探访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a)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b) 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
c)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6.4.2 探访方式
探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
6.4.3 探访内容
探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情况;
b) 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经济方面情况;
c) 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看望或问候的情况;
d) 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安全方面情况;
e) 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情况。
6.4.4 探访要求
探访服务应符合 DB34/T 419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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