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30
CCS A 12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4565—2023
骨灰生态安葬工作指南
Guidelines for ecological burial of ashes
2023 - 10 - 07发布 2023 - 11 - 07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565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小蜀山陵园、合肥市民政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石继军、 万晓源、贺冉冉、 胡成、张旋、丁林峰、 王丽娟、刘璐、顾彬、束道
文。
DB34/T 4565 —2023
1
骨灰生态安葬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定了骨灰生态安葬工作的基本要求, 并规定了生态建设、 生态葬式、 服务流程、 质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骨灰生态安葬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用品分类与代 码
GB/T 23287 殡葬术语
MZ/T 017 殡葬服务术 语
MZ/T 018 殡仪接待服务
MZ/T 022 骨灰寄存服务
MZ/T 023 骨灰撒海服务
MZ/T 034 公墓业务接待
MZ/T 036 公墓安葬服务
DB34/T 4034 公墓骨灰安葬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632 、GB/T 23287 和 MZ/T 0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骨灰生态安葬 ecological burial
逝者遗体火化后,通过 树葬、花坛葬、草坪葬 、江葬、海葬等方式处理 骨灰,以节约资源、保护环
境为价值导向 的安葬方式。
4 基本要求
服务机构 4.1
4.1.1 服务应符合 MZ/T 018、MZ/T 022、MZ/T 034、MZ/T 036 的要求,应提供规范服务、公开服务、
文明服务和满意服务。
4.1.2 礼仪、场所、用品应符合 DB34/T 4034 的要求。
4.1.3 标志标识 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要求,宜设置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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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4.1.4 应设置办理窗口,配置相应服务人员,提供骨灰生态安葬的咨询服务和事项办理服务。
4.1.5 宜开展相关政策宣传, 宜建立伦理评估制度,应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开展服务,保护当事人 及
丧属的尊严和心理需求。
4.1.6 宜做好骨灰生态葬式后续服务工作,建设在线追思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库,对逝者简历、生平
事迹、重要影像资料存档。
服务人员 4.2
4.2.1 应为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宜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 。
4.2.2 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细致认真。
4.2.3 应具有同情心和亲和力, 诚实守信,充分尊重客户权益。
4.2.4 应熟悉骨灰生态安葬政策法规及熟悉当地安葬风俗礼仪知识 。
4.2.5 应接受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熟悉骨灰生态安葬服务操作规范及流程。
4.2.6 应仪表端庄大方,仪容整洁,着装规范,亮牌上岗。
4.2.7 服务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应称谓得当、用语准确、口齿清楚、语言亲切、语调柔和。
5 生态建设
规划设计 5.1
5.1.1 采取生态安葬方式的墓地,应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 ,应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
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 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
5.1.2 应满足骨灰安葬和丧属精神慰藉功能要求。
5.1.3 应根据骨灰安葬设施土地资源状况与环境特点,设置独立的生态安葬区,或利用现有安葬区划
出部分区域实行生态安葬。
5.1.4 宜设置集体纪念设施,宜利用互联网技术、二维码信息技术、纪念标识等进行人文缅怀 。
5.1.5 安葬区容量设置应便于安葬、祭扫和人员疏散,并设立与安葬量相配套的公共空间。
环境建设 5.2
5.2.1 安葬设施建设应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要求,并集合原有地形地貌、自然植被等因素合理
布局,应选用绿色、环保、节能的材料 。
5.2.2 应根据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选择适宜本地气候特征,且易于经营维护的植物种类。
5.2.3 宜作环境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要求。
5.2.4 宜用淋滤法等技术去除骨灰中的重金属,防止骨灰对周围环境造成 污染,安葬的区域土地 宜循
环利用安葬骨灰 。
6 生态葬式
树葬 6.1
6.1.1 由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建设 ,不留坟头、不留墓碑 、不硬化土地, 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
使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安葬在树下, 将骨灰埋在树下的深度为 0.5~1m,以植树为主要标识安葬骨灰的
方式。
6.1.2 树葬应统一规划种植, 初始种植的树木应为常绿的乔木类, 宜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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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样。
花坛葬 6.2
6.2.1 由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建设 ,不留坟头、不留墓碑 、不硬化土地, 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
使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安葬于花坛,在花坛上种植花卉植物并设置标识物安葬骨灰的方式。
6.2.2 花卉应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极端天气时应做好花坛花卉的保
温防冻工作。
草坪葬 6.3
6.3.1 由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建设 ,不留坟头、不留墓碑 、不硬化土地, 在墓区指定区域种植草坪,使
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安葬在草坪下的方式。
6.3.2 草坪葬区域初始的草坪应成规模且成活 ,安葬深度为 0.5 m~1 m。
6.3.3 草坪葬区 宜 3 个月循环利用 一次安葬骨灰。
江葬 6.4
6.4.1 江葬应由丧属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备案,由民政部门 审核通过后由服务机构 统一安排,组织实
施时间宜为一年一次。
6.4.2 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将骨灰撒放在长江里的安葬方式。
6.4.3 骨灰撒放应由服务机构统一规划 , 个人不应实施该行为, 应在长江指定水域内进行,应避免对
环境产生污染,应符合公共卫生安全要求 ,流程宜参照 MZ/T 023 的要求执行。
6.4.4 江葬结束后, 服务机构 将江葬的相关信息登记在专用的台账上, 宜发放江葬证明。
海葬 6.5
6.5.1 海葬应由丧属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备案,由民政部门 审核通过后由服务机构 统一安排,组织实
施时间宜为一年一次。
6.5.2 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将骨灰撒放在海洋里的安葬方式。
6.5.3 骨灰撒放应由服务机构统一规划 , 个人不应实施该行为, 应在指定海域内进行,应避免对环境
产生污染,应符合公共卫生安全要求 ,流程应符合 MZ/T 023 的要求。
6.5.4 海葬结束后, 服务机构 将海葬的相关信息登记在专用的台账上, 宜发放海葬证明。
7 服务流程
服务准备 7.1
7.1.1 应与客户提前核对 安葬服务通知单(见附录 A),明确 骨灰生态安葬方式、文字内容等相关内
容。
7.1.2 提前检查安葬设备用具和用品,确保正常使用。
7.1.3 应制定骨灰生态安葬活动的安全保障方案,针对突发事件、特殊天气或重要安葬活动制定应急
预案。
服务接待 7.2
7.2.1 应仔细查验业务单据,核实客户身份,确保无差错。非客户本人办理安葬业务,应当查验客户
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办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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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2.2 建立服务 预约与确认制度,填 写安葬服务确认表(参考格式见附录 B)时应文字清晰且详实,
请客户对所选择的安葬服务进行确认。
7.2.3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安葬,应与客户协商变更时间。
安葬流程 7.3
安葬仪式、落葬服务、后续服务应符合 DB34/T 4034 的要求。
8 质量要求
信息公开 8.1
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 他方式向社会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应包括不限于:
——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减免政策;
—— 服务流程;
—— 举报电话。
信息保密 8.2
8.2.1 服务机构 应加强信息保密,除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基本信息外,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
漏相关信息。
8.2.2 服务机构接待人员与客户沟通时应在适宜的场所进行,确保谈话的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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