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40 CCS A 00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3236.2—202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2部分:人民调解员 Specification for people'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part 2 :people's mediators 2023-11-30发布 2023-12-3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3236.2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DB15/T 3236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的第 2部分。DB15/T 3236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 分: —— 第1部分:人民调解机构; —— 第2部分:人民调解员; —— 第3部分:调解程序。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启明、卢娜、李宁、谷娜娜、赵奕涵、赵骁蒙、李园、王瑞、乌力吉。 DB15/T 3236.2 —2023 1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 2 部分:人民调解员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聘任、权利与义务、奖惩、考核、教育培训等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5/T 3236.1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1部分:人民调解机构 3 术语和定义 DB15/T 323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a)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b) 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c)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聘任 选聘形式 调解机构采取从律师、仲裁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等专业 人士中选聘的形式聘任人民调解员。 聘书颁发 调解机构对于拟聘任人民调解员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决定具体聘任人选并颁发聘书。 聘期 人民调解员聘期为 3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其意愿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DB15/T 3236.2 —2023 2 6 权利与义务 权利 人民调解员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活动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a)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b) 批评和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c) 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建议; d) 独立工作,不受任何组 织和个人的干涉;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人民调解员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活动中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a) 服从调解机构的工作管理 ,遵守调解机构的相关制度规定; b) 参加各项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 c) 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d) 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 e) 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适时进行回访; f) 完成调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 考核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a) 对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b) 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c) 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合规录入系统情况; d) 按照调解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要求,按时完成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排查和 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e) 化解纠纷的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制止知识产权纠纷激化情况; f) 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g) 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 7.3.1 惩戒情形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可向调解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由其所在的 调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推选或者聘任单位应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a) 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b) 压制、侮辱当事人; DB15/T 3236.2 —2023 3 c) 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d)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e) 与当事人恶意串通作虚假调解。 7.3.2 解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机构应及时予以解聘: a) 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b) 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c) 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d) 因身体、时间等其他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e) 自愿申请辞职; f)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教育培训 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要求如下: a) 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b) 岗前培训应大于 24学时; c) 培训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颁发调解员证,实行持证上岗。 年度培训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 度培训累计时间应不少于 48学 时。 培训内容 人民调解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政治理论; b) 法律法规; c) 国家政策; d) 职业道德; e) 知识产权专业知识; f) 信息化运用; g) 调解技能等。 培训形式 人民调解员培训可采取以下形式: a) 集中授课; b) 网络课堂; c) 研讨交流; d) 案例评析; e) 现场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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