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7.020
CCS A 50
6505
哈密市地方 标准
DB 6505/T 169—202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the service of legal metrological
verification
2023 - 09 - 25发布 2023 - 10 - 25实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05/T 169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新闻、李银花、郝世豪、徐春礼、甄兴虎、焦铁、张静雯。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
对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 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 132 号)、哈密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 14 号)。
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联系电话:0902 -2257813,传真:0902 -2257813,邮编:839000 。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02 -2250279,传真:0902 -2251069,邮编:8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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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在服务原则、基本要求、服务窗口要求、检定、校
准工作要求、原始记录要求、证书要求、客户投诉管理服务、服务质量评价及处理、人员行为要求等方
面的服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哈密市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02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JJF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 106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JJF 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the service of legal metrological verification
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
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来源:JJF 1069- 2012,3.1 ,有修改 ]
计量 metrology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来源:JJF 1001- 2011,4.2]
测量仪器 measuring instrument
计量器具 measuring instrument
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 [来源:JJF 1001- 2011,6.1]
注 1:一台可单独使用的测量仪器是一个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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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 2:测量仪器可以是指示式测量仪器,也可以是实物量具。
测量仪器的检定 verification of a measuring instrument
计量器具的检定 verification of a measuring instrument
简称计量检定(metrological verification )或检定(verification )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 或出具检定证书。
[来源:JJF 1001- 2011,9.17]
检定证书 verification certificate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来源:JJF 1001- 2011,9.31]
检定结果通知书 verification result notice
说明计量器具被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来源:JJF 1001- 2011,9.33 ,有修改 ]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
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来源:JJF 1001- 2011,4.10]
注 1: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
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注 2: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 (常被错误称作 “自校准 ”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
淆。
注 3: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4 服务原则
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科学规范、准确可靠、客户满意、持续改进。
5 基本要求
机构经考核合格,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与《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证书》 (必要时)。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
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6 服务窗口要求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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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窗口显要位置应公开明示授权证书、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时效、服务承诺等,并公布各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咨询电话、业务办理范围等。
服务制度
机构应建立健全窗口服务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树立优良的行业服务风范。
服务环境
服务窗口的环境应干净、整洁、卫生、舒适,窗口应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设置等候区,配备饮水
机等。
服务质量
窗口工作人员应态度良好、业务娴熟、办事高效,做到微笑接待、主动沟通、认真工作、廉洁服务,
打造客户满意的高质量服务窗口。
业务收发服务
6.5.1 业务委托
6.5.1.1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个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 -
CQS)公共服务门户、哈密市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NQI+平台或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线上、线
下委托。线上委托中存在的任何疑问应由业务受理人员积极解答,必要时由系统管理员协助解决。
6.5.1.2 委托信息应完整、准确,特殊需求应注明,委托单应经客户签字确认。非固定场所检定、校
准业务委托,可由计量技术人员在非固定场所完成。
6.5.2 物品接收
6.5.2.1 业务受理人员在接收送检物品时,应认真检查、核对物品信息、数量及附件等,若发现异常,
应与客户当面沟通、确认并详细记录。
6.5.2.2 接收邮寄物品时,业务受理人员应在派件人员见证下检查包装完好情况,以及拆封后物品状
态,仔细核对物品信息、数量及附件等,当存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与派件人员和客户沟通确认并通过必要的方式记录。
6.5.3 物品标识
6.5.3.1 机构应建立物品标识系统,对物品进行唯一性标识,标识应确保物品在机构流转期间的有效
识别,且不影响物品的正常使用。
6.5.3.2 机构的标识系统应能保证物品、委托单号、原始记录及证书的可追溯性。
6.5.3.3 非固定场所检定、校准时,可简化标识或在确保被检物品不被混淆的情况下不使用标识。
6.5.4 物品流转
6.5.4.1 业务受理人员应将标识好的物品及时按工作流程顺序流转至规定的实验室。
6.5.4.2 物品在流转期间应保持物品、标识的完整性。
6.5.5 物品存放与处理
6.5.5.1 受理、流转后的物品应分区存放,避免未检物品与已检物品间的混淆。
6.5.5.2 当物品需要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储存或测量时,机构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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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5.5.3 客户物品经业务人员催领后仍无人领取或无法联系,若滞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机构可按程
序规定进行处理。
6.5.6 证书发放
6.5.6.1 检定、校准工作完成后,业务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
6.5.6.2 证书发放人员应认真核对委托单信息和缴费凭证,确认无误后办理证书发放手续。
6.5.6.3 证书可以邮寄、电子方式发布,发放前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电话通知客户。
7 检定、校准工作要求
资源要求
7.1.1 环境设施
具备符合技术规范并确保检定、校准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7.1.2 人员
机构应有与开展项目相适应且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技术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7.1.3 设备
应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地配备与其开展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以满足开展授权任务的
需要。
方法要求
7.2.1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的,可依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7.2.2 计量校准时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对所进行的校准适宜的国家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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