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3年2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科技平台载体 第五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七章 科技金融服务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九章 科技创新生态 第十章 法治保障 第十一章 附则─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 一动力的作用,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 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 科技自立自强,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建立科技 创新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投入 体系与机制建设,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 增长。─ 2 ─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 重。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 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 作、科学普及、科学技术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 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 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 等活动。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当持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能力。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 基础研究总体布局和发展环 境,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长 期稳定支持制度, 设立自然科学基金。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 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 3 ─ 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捐赠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 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兴产业发展 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加强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领导,聚焦 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产业核心环节和 重点领域,推动产业技术发展 瓶颈的突破,促进技术创新和产 业创新。 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 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 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各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条 本市构建数字技术创新生态,提高 数字技术基础研 发能力和关键软硬件供给能力,聚焦高端芯片、操作系统、人 工智能算法、传感器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数字 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和 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卫生健康、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攻关能力 建设,强化科技协 同,优化医药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 应用示范布局,支持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机构使用。 建设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为龙头,以市域内医院临床研 究中心为骨干,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共同参与、医工 紧密结合的临床研究体系,推进医教研产协同创新,推动卫生 健康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4 ─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绿色低碳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 攻关,聚焦分布式光伏、新能源汽车、城乡建设与交通低碳零 碳技术部署创新链,加强氢能、生物质、储能、智能电网与综 合能源系统领域关 键技术攻关,推进低碳零碳技术成果转化、 示范应用。 第十三条 支持全国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本市 布局发展, 聚焦科学前沿,推动科教融合,加强 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 叉学科、应用学科建设和 基础研究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积 极参与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和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承担一批前瞻 性重大科技项目,提升基础研究发展水平。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 项目分类管 理,推进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在调整研究方 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自主 权。探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市地联动等科技 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加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 院项目联动机 制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 要。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科技 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技术市场培 育和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部─ 5 ─ 委、中央企业在本市建设成果转化中 心,加强国家科技成果转 化服务(苏州)示范基地、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先进技术 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建设。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概念验证、 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机构。 第十六条 本市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 纪(经理) 人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渠道。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转 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 设,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对做出突出贡 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支持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科技中 介机构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以科技成果 创新水平、转化应用 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贡献为导向,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共 同参与的评价体系,提升科技成果 供给质量。 第十八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 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前提下,依法授权项目承担者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 可以通过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 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 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形式进行转化。在合理 期─ 6 ─限内没有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设立项目的管理机构可以 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依法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第十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接受 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 托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双方 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约定科 技成果归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所有的,在不损害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赋 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获得 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将 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转化收益作为对 研发和成果转化做 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 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 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 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 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 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转化应用。─ 7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 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第四章 科技平台载体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深 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力 度,统筹优化创新资源 配 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 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挥 示 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和保障苏 南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 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 格局。 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建设,培 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推进 农业自主创新、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以及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促进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验 室体系建设,服务保 障苏州实验室建设,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和省(重 点)实验室,高水平建设市重 点实验室。支持实验室管理体制 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 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十四条 本市培育和支持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 心、产业 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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