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99 A 00 开 DB4102 封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02/T 004—2020 检测设备计量溯源管理指南 2020 - 12 - 01 发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2 - 15 实施 发 布 DB4102/T 004—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 写。 本文件由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明、于兆虎、赵玮、贺笑笑、王现福、李友。 I DB4102/T 004—2020 检测设备计量溯源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测设备计量溯源管理要求和检测设备计量溯源的方式等。 本文件适用于已获得或申请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设备计量溯源活动;从 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验室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CNAS-CL01-G004:2018 内部校准要求 CNAS-TRL-004:2017 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 3 管理要求 3.1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计量溯源的活动,应遵循: 3.1.1 策划好量值溯源的总体方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溯源方式、溯源单位、周 期、责任人等信息; 3.1.2 绘制实验室的量值溯源图,其必须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单位制(SI)基准; 3.1.3 制定检测设备周期性量值溯源计划,根据量值溯源总体方案制定实验室的周期性量值溯源计划, 责任人应按计划完成量值溯源活动; 3.1.4 及时做好检测设备使用前的量值溯源,检测设备维修保养、调整后的再检定或校准; 3.1.5 量值溯源结果的确认,取得量值溯源相关证明文件后,应对其合法性、全面性和适用性进行确 认; 3.1.6 检测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检测设备、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3.1.7 检测实验室应正确使用检测设备,并做好安全处置、运输和存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 完整性。 4 检测设备计量溯源的方式 4.1 检定 4.1.1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强制检定: 4.1.1.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4.1.1.2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1 DB4102/T 004—2020 4.1.1.3 4.1.1.4 4.1.2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检定方案的编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制检定方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唯一性标识、出厂编号、准确度/ 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检定有效期(或者上次检定日期、检定周期)、检定机构、存放地点等。 4.1.3 检定机构的选择 4.1.3.1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4.1.3.2 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4.1.4 检定结果的确认 4.1.4.1 检定结论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设备的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设备预 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确认。 4.1.4.2 检定结果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该设备停止使用、维修后再检定或作报废处置。 4.1.4.3 检定证书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计量机构索取或评估测量 结果的不确定度。 4.2 校准 4.2.1 4.2.1.1 4.2.2 校准对象 测量仪器、测量系统、实物量具和参考物质都可以校准,但属于强制检定的设备应当检定。 校准方案的编制 4.2.2.1 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制校准方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唯一性标识、出厂编号、参 数、校准点/校准范围、准确度/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校准有效期(或者上次校准日期、校准 周期)、校准机构、存放地点等。校准方案的格式可参照JJF 1071-2010。 4.2.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校准方案定期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满足设备校准的需要,保持设备 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校准周期的确定与调整可参照CNAS-TAL-004。 4.2.3 校准机构的选择 4.2.3.1 检验检测机构可选择以下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 a)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b)获得授权的计量机构; c)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认可委,英文缩写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 d)如果溯源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校准机构,应选择直接或通过区域组织参与国际计量局框架下, 签署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追溯至国际单位制(SI)的国家或经济体,或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 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协议成员所认可的校准机构; e)当a)至d)所规定的溯源机构均无法获得时,检验检测机构可选择能够确保计量溯源性的其他 机构的校准服务,并保留溯源性证据。 2 DB4102/T 004—2020 检验检测机构选择某一机构提供校准服务的,如允许,宜保持不变,以有利于识别测量设备的稳定 性。 4.2.3.2 4.2.4 检验检测机构应评价校准机构的授权范围能否满足校准方案要求。 校准结果的确认 4.2.4.1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校准结果的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校准证书有效性的确认: ——溯源性:对校准机构资质、能力和校准证书基本信息的确认; ——确认校准证书数据有效性; ——确认校准证书给出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特别是给出校准值的偏移(准确度等级),测量不确 定度是否符合机构所开展的校准、测试项目的要求。 b)校准确认后,根据校准结果对设备进行调整,导入修正因子或修正值,或使用修正,将设备的 校准结果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确定设备是合格,还是准用或停用; c)对确认结果,根据内部文件规定在设备上加贴标识,以防误用,对影响检测设备性能的调整装 置进行封印或进行其他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改变。 4.2.5 4.2.5.1 内部校准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内部校准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a)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备有标准设备和辅助设备,标准设备的准确度等级应优于被校设备3~5倍, 标准设备应经校准或检定,或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主要标准设备不允许内部校准; b)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授权,且每 个校准项目至少有2名校准人员; c)校准环境和设施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d)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国际、国家、行业、区域组织等公布的方法),当没有标准方法时,可以 使用自编方法、测量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方法等非标准方法; e)内部校准活动应满足CNAS对校准领域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f)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信息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 准则的要求; g)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监督计划应覆盖内部校准工作。 4.2.5.2 内部校准除以上要求外,还应参照CNAS-CL01-G004:2018执行。 4.3 有证标准物质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选用有证标准物质开展计量溯源,有证标准物质是指附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 其中说明使用有效程序获得具有相关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标准物质。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有证标准物质及其证书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认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文件的标题;物质的名称;标准物质代码和批号;物质的描述;标准物质 用途;正确使用标准物质的指导;有关安全方面的信息;均匀性水平;认定值及其不确定度;溯源性; 来自独立实验室或方法的值;测量不确定度;认定日期;稳定性信息;其他信息;法律方面的信息;认 定人员的签名或姓名。 4.4 公认或约定的标准/方法 当检验检测机构无法通过检定、校准或标准物质实现计量溯源时,可以使用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 法(标准),或通过机构间适当比对等途径,证明测量结果与同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一致性,其可溯源至 3 DB4102/T 004—2020 适当的参考对象。当测量结果溯源至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所用 方法(标准)的来源和溯源性的相关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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