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2017年12月29日惠 州市 第十 二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2018年3月30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次 会 议 批 准)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规 划
第 三 章 保 护
第 四 章 利 用 和 管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 管理,有效保护和
— 1 —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及 其 外 围 保 护 地 带 的 规 划 、 建 设 、 保 护 、 利 用 和 管 理 。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及 其 外 围 保 护 地 带 的 范 围 依 照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 确 定,由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向 社 会 公 布 。
广 东 罗 浮 山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 依 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的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保
护
管
理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 并 定 期 对 风 景 名 胜 区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外 围 保 护 地 带 内 的 博 罗 县 长 宁镇、 福 田镇、 湖 镇
镇、 横 河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配 合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风 景 名 胜 区 的保 护
管 理工 作 。
第 四 条 罗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负 责风 景 名 胜 区的 保 护 、 利 用和 统 一管 理 工 作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一 ) 宣 传 贯 彻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 二 ) 组 织 实 施风 景 名 胜 区规 划;
— 2 —( 三 ) 保 护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及 其 生 态 环 境 , 组 织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
(四) 建 设 、 维 护 和 管 理 风 景 名 胜 区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改 善 游 览 服 务条 件 ;
(五)管 理 或 者 协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风 景 名 胜 区 内的开 发 建 设 、
环 境 保 护 、 林 业 林 政 、 园 林 绿 化 、 环 境 卫 生 、 文 物 和 水 资 源 保 护 、安 全生 产、
交 通 、 旅 游、 民 族 宗 教 事 务、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等工 作;
( 六 )向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交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实 施 和 资 源 保 护 等 情 况
的 年 度 报 告 ;
( 七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和 市人 民 政 府、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服 从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 对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统 一 管 理 。
第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
发 展 改 革 、 国 土 资 源 、 林 业 、 旅 游 、 宗 教 、 环 保 、 水 务 、 市 场
监 管、 交 通 、 公 安 、 消 防 、 民 政 、 财 政 、 文 化 等 主 管部 门依 照职 责分 工,负 责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的有 关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协 调 机 制 , 对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综 合 协 调 。
第 六 条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及 其 外 围 保 护 地 带 内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
应 当 协 助 、 配 合政 府和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 做 好风 景 名 胜 区的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指 导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委 员 会
组 织 制 定 保 护风 景 名 胜 区的 村 规 民 约和 居 民 公 约,鼓 励村 民 、 居 民 积 极 参 与风 景 名 胜 区
— 3 — 的 保 护 。
第 二 章 规 划
第
七
条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
罗
浮
山
风
景
— 4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省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5 — 主
管
部
门
的
组
织
指
导
下
,
根
据
罗
浮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保 护 管 理 的 实 际 , 编 制 或 者 修 改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和 详 细规 划 , 并 依 法 报 批 。
市
人
民
政
府
— 6 —和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批
准
罗
浮
— 7 —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或
者
其
修
改
方
案
前
,
应
当
— 8 —
法律法规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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