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8年1月10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制定 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规划和计划 第二节 起草和提出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规章和备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立足本 市实际,尊重立法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不得 与上位法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上位法已经明确 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 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做好立法规划、立 法计划项目的征集和法规案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 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 2 ─代表大会制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 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咨询 专家库、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等途径,完善地方 立法支持体系。 第七条 立法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立法规 划、立法计划等方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 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与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 3 ─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 定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计划;从第二年度开始,应当在每年 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书 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 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 说明立法的必要性、 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 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 稿。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以 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 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讨论 后,报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 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 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 真研究吸纳代 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 4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时提出立法建议 项目,并做好统筹协调和调研 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 正式确定后,法制工作委员 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以及政府法制 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提出报告,由法 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 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及 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起草和提出 第十六条 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专门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 就需要 立法解决的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 商会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必要时 ,公布法规草案,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5 ─ 法规草案涉及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关系 社会公众 切身利益 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 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 会。 第十八条 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的地方立法事项,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由相关单位委托专家、 教学科 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委托起草应当签订委托起草合同,对法规草案 稿的框架结 构、主要内容、技术要 求以及起草工作进度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 定。受委托承担 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 才、学术 水平和立法经验。 第十九条 重要地方性法规起草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 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 题,保证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案中涉及 两个以上部门行 政管理权限或者 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在提 出法规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在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论证、 听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法规─ 6 ─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 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 情况以及举行听证会、论证会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 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一般不 列入当 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提案人 未按照计划提出法规议 案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主任会议可以 要求其主要负责 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 议表决未获 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 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 该地方性法规,可以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 新提出,由主席 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 未获得市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7 ─ 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 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 名,可以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或者先交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 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 员会依照本章第二节的程序 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 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 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 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 多 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 反馈有关情况;专 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 邀请有关 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参加。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 交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 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 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 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2018-04-08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2018-04-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2018-04-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2018-04-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8:40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