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2月7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3日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各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 理,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法 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创建整洁、美丽、文明的乐东,根据国务院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 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划,所需经费列人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 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人机制,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 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 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 设和经营。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 所在地抱由镇建成区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 公布的区域。 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他区域是指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 区域。 场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文化娱乐等公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 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 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自治县人 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 园加强对在校学生、幼儿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 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 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讲卫生为耻的良好风气。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土地、工商、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 卫计、食品药品监督、旅游、商务、爱卫、交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人年度政绩考核内容, 通、水务、海洋、农业、环境保护、园林等部 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 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成 生监督管理工作。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 -100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 责任追究。 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七条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国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区 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擅自悬挂 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 或者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 第二章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 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 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 车场、集贸市场、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经法 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 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 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 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 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 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 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 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 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 观,不得违反有关规划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 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月竣工后,应当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 及时清除或者拆除并保证整洁。 除,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顶部搭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棚设架。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 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 第十四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 通、通讯、供电、供水、邮政、互联网、有线 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 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雕塑、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方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牌,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破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 旧、污损、丢失或者图案、文显示不全的, 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和需要,统一规划,合理设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 置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 换、清洗或者补设。 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清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 。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非机 —10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 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设点收购、晾晒 第十九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 农副产品和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 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 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 以下的罚款,可以扣押其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 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 行为有关的工具。 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 在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算等设施, 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 城镇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 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巡查。井盖、沟盖、雨算 者不得违反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 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 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设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 立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 以下的罚款。 位;不能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 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规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范售卖槟榔摊点;售卖槟榔的,要配备塑料袋、 责任。 有盖容器等渣汁回收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 第二十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 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持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 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鼓励社会资金按照城乡建 浆、水泥、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 设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街道两 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 侧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 第二十一条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 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 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 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 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护环境卫 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 生整洁。 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 位并收取费用。 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 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 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场地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 占用人行道路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 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 —102—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防尘网遮盖; 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及科学化管理体系建设,确 (三)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 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置。 围设施;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 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漫路面、堵塞管道; 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 (五)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 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同时交付使用。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 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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