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18年3月6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 目录 合、持续改善、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调联动的体制和机制,制定实施饮用水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 第六章 附则 体规划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 第一章总则 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合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 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科学评估生态补偿标 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 准,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并将饮用水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水源地保护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 治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县(区)人民政府饮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 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有关管理活动。 行政首长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 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水库、 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 水井等地表水、地下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 416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各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 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 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 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 护有关工作。 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 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 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 护的有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 定及有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 约等形式对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的义务作出约定,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 护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应当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管 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 网及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排水 护的意识和能力。 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的监督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 管理。 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 及其周边湿地和林地的监督管理。 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 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饮 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接到 用水水源地汇流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或 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的指导与监督。 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的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监督监测。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交通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 运输、公路、国土资源、旅游、渔业等其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 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 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当 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 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 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 — 417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际需要设置隔离设施。 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应急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 用水供应。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 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志和隔离设施。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 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流作 止下列行为: 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水功 (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 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保护。 (二)向水域排放、倾倒含重金属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饮 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 用水水源类型、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 体的污水; 全的要求划定,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陆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 域,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 (四)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 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 查、开采、加工活动: 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 (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 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提出方案的 药,滥用化肥; 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七)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 等; 据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变化等情况, (八)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 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范围 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 的方案,并按照原划定程序报批。 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 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 为。 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所在地的县 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及省规 — 418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超标排放。 污水应当经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引到保护 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区外或者保护区下游排放。 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以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 外,禁止下列行为: 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 (一)设置排污口; 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的建设项目; 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 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 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 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有毒物品的码头; (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 (五)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 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 加油站; (三)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六)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 (四)经济林、农业种植; 产勘查、开采、加工活动; (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 (七)在水库、河道等采石、采砂、 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取土、弃置砂石; 动; (八)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 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为。 (九)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 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 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 者进行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 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 第二十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 为。 区、准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遵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 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原有排污口,由市、 的规定以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加 化地下水质; 油站,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的,由市、县 (二)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应当符合 (区)人民政府组织搬迁。 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城乡生活 (三)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 —41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止地下 第二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水污染的措施; 编制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专项 (四)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 内停止使用的取水口,有关单位应当及 划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垃圾收 时封闭; 集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改善饮用水水源汇 (五)禁止利用高压水井、渗井、渗 水区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坑、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 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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