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1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传承弘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周恩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是对二十世
纪中外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代伟人。淮安是周恩来的故乡,拥
有多处周恩来纪念地和纪念设施。为了加强周恩来纪念地和纪念─ 1 ─ 设施的保护,传承弘扬周恩来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周恩来纪念地(简称纪念地)和纪念
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纪念地是指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
周恩来纪念馆。
本条例所称纪念设施是指纪念地外周恩来纪念塑像、纪念
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等。
第三条 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
理、属地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纪念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
立纪念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纪念地保护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简称纪念地管理
局)负责纪念地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纪念设施的建设与
保护。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
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工
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以及纪念地、纪念设施所在的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2 ─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经费属于地方承担
的,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纪念地保护范围外与纪念地保护有
关的提升改造资金,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纪
念地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纪念地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保护
规定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的行为有 权劝阻
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纪念地的保护区域 分为保护范围、建设 控制地带和
风貌协调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范围、建设 控制地带、风貌协
调区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第八条 周恩来故居保护范围依法 确定为:东至文渠河西
岸,西至楚州博物馆东墙,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勺湖幼儿园
南墙。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东至龙窝巷,西至西长街,南
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小人堂巷。─ 3 ─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韩信南路,西至西长街,南至文
渠河,北至西门大街。
第九条 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保护范围依法 确定为:西至院
落围墙,北、东至围墙外六米,南至漕运路。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西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北距
保护范围线六十米,东至勤政路,南至里运河。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利苑路,西至清河路,南至里运
河,北至公园路。
第十条 周恩来纪念馆保护范围 确定为:纪念馆本体围墙内
(含水域)。
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至北门大街,南
至永怀西路,北至长安路。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南至文渠河,北至
莲花东路。
第十一条 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 进行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
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新建项目,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进
行:
(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
规执行;
(二)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 审核,─ 4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在纪念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
功能、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应当与纪念地整体环境相协调,不
得破坏纪念地整体风貌。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
求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 单位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
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三条 在纪念地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 整
体风貌应当与纪念地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纪念设施的建设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
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纪念地设立保护 标志,并确定
保护管理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污、损毁、擅自移动纪念地保
护标志。
第十六条 纪念地管理局应当对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的本体建
筑、藏品、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措─ 5 ─ 施。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七条 纪念地管理局应当规范设 置参观线路和标识系
统,合理核定纪念地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
纪念地管理局应当建立 健全游客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纪念地在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 大承载量时,应当
提前公告并同时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 报告。纪念地和所在的区人
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十九条 纪念地管理局应当建立 讲解员服务制度,组织编
写规范的讲解词,配备专职讲解员和义务讲解员队伍并加强业
务培训。
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派遣持证导游提供讲解服务。导游在纪念
地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纪念地相关管理制 度。
第二十条 利用纪念地拍摄影视作品的,应当经纪念地管理
局同意,并在工作人员引导监督下进行。涉及文物的,应当按照
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纪念地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向纪念地水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 6 ─水;
(五)吸烟、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六)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七)攀爬、游泳、垂钓、携带宠物参观;
(八)刻画、涂写,擅自散发、张贴广告及其他印刷品;
(九)占道经营、擅自摆摊设点;
(十)其他有损纪念地管理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纪念地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广 告设施、店招标牌、环境卫生等市容市貌
以及可能影响纪念地形象和安全的经营业态的管理,积极推动
文明社区创建。
第二十三条 纪念地管理局应当组织对纪念设施 进行普查、
登记、建档,并将其列入保护名录。
第二十四条 纪念设施应当保持 完好、整洁,周围环境应当
与纪念设施相协调。
纪念设施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保护管理制 度,明
确责任人,加强对纪念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纪念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画、涂污;
(二)张贴、悬挂、设置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 7 ─ (四)其他破坏、损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佩戴、张贴、悬挂周恩来肖像或者开展纪念周
恩来的活动应当庄重,利用周恩来形象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应当
合法、得体。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纪念地及周 边的道路
交通、停车场所、地下管线、垃圾处理、水电气、信息网络、消防等
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周边雨污分流、截污纳管等设施,保持 水域
清洁,防止污染。
交通标志、城市地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的报站系统应
当包含纪念地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 秩序的管
理,保障纪念地周边交通的安全、畅通。
进入纪念地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停放在指定区域。
周恩来故居外围的 驸马巷、局巷,除消防、救护、抢险等执行
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二十九条 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纪念地管理局应当建立
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配备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明确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并
设置标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在纪念地建设控制地带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 8 ─
法律法规 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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