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6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生 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泰山生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 1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管理以及 其他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坚持 科学规划、尊崇自然、严 格保护、公众参与 的原则。 第四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管委会 )负 责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 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农业、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旅游、食品 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配合做好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泰山景区生态补偿机制,对 因政府实施生态保护政策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 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等形式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 民政府制定。 2生态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及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 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明旅游 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参 与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 鼓励和引导学 校、幼儿园等教育机 构开展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教育活动。 第九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 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鼓励公众对 破坏泰山景区生态的行为进行 投诉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泰山景区生态做出 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 第十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 害赔偿制度,造 成生态损 害的单位 或个人,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 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等损 害 泰山景区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公益 诉讼。 第二章 保 护 3第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制定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 公布实施。 制定、 修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 案应当组织 专家论证 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 见。 第十二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 施方案和生态 修复需要,合理 确定非开放区和 封闭轮休区,设 置醒目标志,并向社会公 布。 禁止游客进入非开放区和 封闭轮休区。 第十三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的保护。对 已遭到破损或存在破损隐患的泰山山体,按照 “谁管理谁负责、 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 时修复治理。 修复治理不得对区域 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 破坏。 第十四条 禁止在泰山景区内进行 砍伐、放牧、狩猎、捕 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五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 物多样性的信息监 测网络,保护泰山景区山 地森林生态 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资 源,维护生态环境的 稳定性。 第十六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自然 恢复与人工 修复 4相结合的原则,通过 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方式合理配 置植物 群落,形成生态 功能完善、季相变化丰富、具有 观赏价值和泰 山植物特色的生态体 系,维护生态 平衡。 第十七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林业有 害生物进行预 测 预报,建立以生 物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确保森林安全健 康。 禁止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 严防松材线虫等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禁止松类植物及其 制品进入泰山景区。 第十八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泰山景区内 古树名木进 行定期普查、监测,登记造册,建立保护 档案。根据实际划定 保护范围,通过设 置标志牌、保护 栏、电子监控、语音警示等 防护措施,加强对 古树名木的保护。 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 唐槐、汉柏、望人松等特别珍稀的 古树名木定期监测,实行一 树一策、一 树一档。对树势较弱的 古树名木通过生 物、物理和机 械等措施进行 复壮。 第十九条 泰山景区为 森林防火区,实行 全年森林防火。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划定 禁火期和禁火区,并向社会 公布。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 5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泰山景区管委会和 森林防火区内的乡 镇(街道)、村(社 区)和 驻地单位应当根据泰山景区 防火规划和应 急预案,制定 防火制度,加强 重点防火场所的监 督管理, 健全防火组织, 完 善防火设施,实行 联防联控。 第二十条 泰山景区 倡导文明 祭祀。 除泰山景区管委会 指定场所外,在泰山景区内 禁止焚烧纸 香、烛等祭祀用品。 第二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 采取措施,加强泰山水 资源保护和管理, 防治水质污染。 泰山景区内的 河溪、泉水、瀑布、深潭、湖泊等水体, 除 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要求整修、利用 外,应当保持原 状,不得 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 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 污水和其他 污染物,禁止在前 款规定的水体内从事洗衣、游泳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泰山景区 内建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不得经营泰山水资源。 但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三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对 黄前水库饮用水水源 地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与管理, 依法将黄前水库纳入泰山景 6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 污染防治规划,合理调 整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区的 产业结构和布局,实现经济发展和 饮用水水源 保护相协调。 禁止在黄前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设 置排污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泰山 石等地质遗迹的保护, 完善保护标 志和禁采警 示标志,建立保护 长效机制。 禁止从事开采泰山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泰山景区为泰山 螭霖鱼等野生动物自然保护 区域,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制定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 规划和 措施,负责组织 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治管理 工作,保护、 修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制 止猎捕、放生 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和 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坚持泰山景区人文资源 与自然资源和 谐共生原则,建立 健全泰山景区人文资源的调 查、 监测、评估、修复制度,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管理 措施。 泰山景区人文资源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 历史、艺术和科学 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 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 筑物等不可移 动文物; 7(二) 重要实物、艺术品、文 献、手稿、古籍善本、古脊 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 石等可移动文物; (三)具有 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 街区、村 镇)及水 系、地貌等文化景 观,东岳大帝与碧霞元君信俗、泰山 石敢当 习俗、泰山 皮影戏、泰山东 岳庙会、泰山道教 音乐、泰山传 说、 泰山封禅与祭祀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其表现形式相关的 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 属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 予保护的其他文化 遗产。 第二十七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 卫生保护。对 泰山景区内的 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并清运下山, 提高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处理水平。 鼓励自 带垃圾下山, 禁止乱扔垃圾。 驻山单位和经 营者应当实行 净菜上山、免包装进货。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泰山景区 倡导文明生态旅游。 旅游者有不文明行为对泰山景区生态造成 不良影响的,由 泰山景区管委会、市旅游部门将其纳入游 客不文明行为 记录, 并通报旅游 者本人, 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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