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5号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第一章总则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二条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 第三章创新创业 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章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 第五章人才资源 区),包括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确定的南京、 第六章投融资服务 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武进、镇江国家高新 第七章开放合作 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国家 高新区)。 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条示范区应当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为核心,充分发挥区域科教人才优势和开发 第一章总则 开放优势,开展激励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 创新主体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苏南国家自主创 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 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 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区域创新一体化先 —35- 发展。 行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 第八条示范区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示范区建设工 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织编制,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示范区所在地设 和统筹协调。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 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 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 方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示范区所在地设区 工作。 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省人民政府有关 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示范区建设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示范区建 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示范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示范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新能源 设。 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工 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 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 示范区建设工作。 业。 第五条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 金参与,推动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 省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 新型产业集群,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引导和 用于支持示范区内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技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金融发展和对国家高新区的奖励补助。 第十条国家高新区应当围绕产业建设布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 局,根据创新资源分布状况设立创新核心区,集聚 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相应的示范区建设专 创新资源,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 第十一条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项资金。 第六条示范区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 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示范 持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先行先试。 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 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营造崇尚 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第十二条示范区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 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示范区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 第七条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着力优 测机制,推动从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资强度、地 化创新布局,加强创新资源整合集聚和开放共享, 均产出效益、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 推动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科技 方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十三条示范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 创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城乡建设统筹机制, 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 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6 — 第十七条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 示范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 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 力为核心,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 设施建设。 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示范区内的重大创新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在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前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示 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 范区内统筹布局和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 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 学仪器,建立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 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平台建设等科技创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 新活动。 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应当按照国家和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人,开 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购 展技术创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 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 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省级财政根据企业的研 开放共享。 发投人情况,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示范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 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 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 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资源节约和 创新中心等国家研究开发平台建设任务的企业, 环境准人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动循环化改 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造和资源循环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引导产业结构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开 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 发机构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 示范区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 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照 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 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税。 第二十条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 第三章创新创业 纳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培育奖励,支持 第十六条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其开展产品、技术、工艺、业态创新。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市 示范区内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场竞争激励创新的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 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国家高新区管理 市场环境,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 机构的意见予以认定。 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力。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 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 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市场主 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内设立创新 体创新创业动力。 创业孵化载体。 — 37 -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支持各类创新创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予以资助。 业主体创造、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 权化。 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在示范区内共建产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建立自有品 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 牌,提升品牌层次,扩大品牌影响,培育具有市场 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法人登 竞争力的国际知名自主品牌。 记。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主导或者参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 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 自主处置科技成果。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 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 构采取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向示 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范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或者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人向科 在示范区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技型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高等院校 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与 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 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 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 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 之六十。中小微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 外。 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 第二十八条示范区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 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 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绩效支 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不计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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