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已由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 目录 遗迹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 第二章调查认定 指近代民主革命以来,在争取民族独立、实 第三章保护管理 现民族复兴进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活动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第五章附 则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第一章总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第一条为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 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有关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遵循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5. 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 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 的公益宣传。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第二章调查认定 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 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 当成立革命遗址遗迹专家委员会,负责本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 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调查、审核与 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论证。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 革命遗址遗迹应当由专家委员会提出 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书面认定意见,由文物主管部门研究出具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 认定报告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 当每五年对革命遗址遗迹进行一次普查, 建立革命遗址遗迹数据库,编制革命遗址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城市管理、消防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 遗迹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列入革命遗址遗迹保护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名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其 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 历史价值内涵和现状,依法认定为市、县级 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革命遗址遗迹的 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申报更高级别的文物保 保护管理工作。 护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第三章保护管理 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作出突 第十二条实行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终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 身责任追究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 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 第八条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的人民 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政府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 第十三条对已经列人保护名录的革 下,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加强对革 命遗址遗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命遗址遗迹内涵和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 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予以公示, 示,充分发挥其纪念、教育、传承等公共文 建立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专 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革 物保护员制度。 命遗址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46 : 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 应当对革命遗址遗迹日常修、安全巡查、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文物主 文物保护员聘用等经费予以保障。 革命遗址遗迹发生重大安全紧急情况 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排 方可实施。 专项资金,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十九条在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发现 疑似革命遗址遗迹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革命遗址遗迹保 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 护的需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 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 现场处理。 保护措施,并纳人规划。 革命遗址遗迹中发现的文物,任何单 第十六条对已经列人保护名录的革 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命遗址遗迹,禁止下列行为: 第二十条革命遗址遗迹的日常管理 (一)在革命遗址遗迹上粘贴或者刻 维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护责任人: 划、涂污; (一)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 (二)在革命遗址遗迹上设置非保护 构筑物为国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 用的广告标牌; 人为管护责任人; (二)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 (三)转让、抵押非国有革命遗址遗迹 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备案; 构筑物为集体所有的,其所在地村(居)民 (四)未经批准改变国有革命遗址遗 委员会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迹用途; (三)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 构筑物为共有的,其共有人或者使用人为 (五)擅自改建迁移、拆除革命遗址 遗迹; 管护责任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 第十七条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 构筑物为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 内禁止下列行为: 人为管护责任人; (一)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 (五)革命遗址遗迹所有人或者使用 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挖掘 等作业; 府指定管护责任人。 (三)未经批准建设与革命遗址遗迹 第二十一条革命遗址遗迹管护责任 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对革命遗址遗迹可能造成 (一)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二)开展日常巡查; 第十八条在革命遗址遗迹的建设控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 · 47 : 措施,发现安全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违反第二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 (四)保持革命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 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 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违反第三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 (五)发现破坏革命遗址遗迹行为的, 责令改正; 及时报告; (四)违反第四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 (六)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承担日常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 修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维修工作。管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护责任人不具备修能力的,由县级以上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资助。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革命遗址遗迹修工程 (五)违反第五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 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 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具体修工作由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采用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 资、捐资、捐赠、认领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 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遗迹的保护工作。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修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 遗址遗迹的,依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的,由文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付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 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造成革命遗址 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遗迹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五章附 则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关于革命遗址遗迹保护 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2月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 1日起施行。 : 48: 措施,发现安全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违反第二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 (四)保持革命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 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 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违反第三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 (五)发现破坏革命遗址遗迹行为的, 责令改正; 及时报告; (四)违反第四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 (六)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承担日常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 修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维修工作。管 以上的,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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