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0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 第一章总则 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统筹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协调。 第三章城市容貌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 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 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 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发园区、风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 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 第四节停车场所和车辆停放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章环境卫生 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公安、交通、国土、环 第一节城市垃圾处理 保、水利、商务、卫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 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 第四节施工场地管理 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 第六章附则 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物 第一章总则 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 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 第七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卫生责任意识。 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开 府公布。 展环境卫生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养成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 注重卫生、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宣传。 -30— 业区的陆域、水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维护 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 (五)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以及海港码 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 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 责; 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六)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 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也未实行自行管理的,由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维护市容和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街巷、城中村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境卫生,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铁路、机场、轻轨、桥梁、隧道、高速公 第十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 路、城市快速路、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 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八)商业街区、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商 业综合体、商店、超市、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九)通讯、邮政、物流、供水、供电、供气、供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 热、市政、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场所、设施,由 区制度。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 (十)报刊亭、信息亭、售货亭、候车亭、户外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 广告等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 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 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边施工边使用的 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现场由拆除单位负责; 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十三)政府已收储的土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地下 责任区的责任人和范围不明确的,由市容环 过街通道、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 卫管理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 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 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任 位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场等环境卫 人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 生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市容和环境 区范围、标准、要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 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以及其他 境卫生责任: 城市绿地,由管理者负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整齐 (四)河道、湖泊、库塘、涧沟以及内河码头作 有序,无违反规定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 — 31 - 筑物与街道设置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 吊挂、堆放物品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 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进行隔 圾、渣土、污水、污迹和其他污染物、废弃物; 离,并保持整洁、美观。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 置实体围墙。 面整洁、完好、美观; (四)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 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 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路面平坦、洁净,井盖完好,路牙石 第三章城市容貌 整齐;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整 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 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交通指示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 牌、防护栏(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 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洁、完好、正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交通、安防、消防、通讯、邮政、供水、供电、供气、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 供热、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符合市容 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 和环境卫生标准,保持整洁、美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 织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 时间内完成施工,保持现场整洁,不得影响市容 款。 第十六条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 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 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其责 施。 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清 施工结束后,修复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 洗、粉刷;出现污迹、锈蚀、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面。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 或者更换。 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第十七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 筑物、构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张 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贴、安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 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 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道路路牙石或者沿路牙石设置实体坡道。 第十八条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城市道 32— 一 路范围内的盲道。 担。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者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经营时 法承担赔偿责任。 间、地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 法予以处罚。 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物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一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 因建设、公益活动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 公共场所地面、雕塑、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 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 当事先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 品。 定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 清理废弃物。 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 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 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 担。使用通信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 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 理部门可以书面建议有关通信企业对广告中标 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明的通信号码作出暂停使用等处理。 罚款。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 广场、住宅小区等实行管线入地。经批准设置的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架空管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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