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 (2017年7月26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制定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公园名录编制、公布、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由 第一章总则 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 第三章建设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证公 第四章管理 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章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 第六章法律责任 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 第七章附则 设、管理和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 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 实际,制定本条例。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第二条公园是指具备良好绿化环境和较 乡规划,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 完善设施,向公众开放的,以休憩、健身、游览、娱 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 乐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开放式管理公园 符合下列要求: 和封闭式管理公园。 (一)明确全市公园体系的发展和保护目标, 第三条开放式管理公园的规划、建设、管 做到布局合理、覆盖均衡、体系完整、功能多样; 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根据不同区域人口数量,科学规划综合 公园、社区公园的选址、面积和服务半径,方便公 第四条公园事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 众使用; 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充分利用 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农村文体活动广 第五条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应当 场; 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 (四)改善城乡环境,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 建设公园。 护单位等内容。 42- 本地区自然生长条件。 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 广泛征求意见,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得 少于三十日。 位应当根据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组 第八条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 织编制公园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 公园设计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园设计方案,应当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园行政主管部 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门应当及时提交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 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 地或者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使用性质。 付使用。交付使用前公园的养护和安全管理责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 任,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设,需要改变已建成的公园用地使用性质,属于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属 将公园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 档。 于县(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经县(市)人民代 第十六条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符合设计方案、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并与公园 进行调整。 涉及城市永久性绿地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 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社区公园照明和亮化设施的建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规定执 设、维护,纳入市政路灯系统统一管理。 行。 第十八条公园名称依照地名管理规定确 第十条科学合理利用公园地下空间,严格 控制商业性开发。确因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开发 定。 公园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审批。 第四章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九条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 行政管理工作,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市人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园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行政管 设计规范,制定符合本市实际、体现本地特色的 理相关工作。 市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公园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行政管理 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注重人文景观和 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 第二十条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 文化艺术教育内涵。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面 管理职责: (一)参与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 积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栽植的树木应当符合 — 43 — 规划; 植物病虫害防治。 (二)组织起草市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园管护单位发现水体污染 (三)制定公园管护和服务规范、操作规程; 水位异常,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水利部门报告 (四)监督检查公园管护质量; 并配合采取措施治理。 (五)组织培训公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公园管护单位应当保持公园内封闭式景观 员; 水体清洁。 (六)组织公园资源调查,负责公园名录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制定公园 工作; 卫生保洁制度,保持公园环境优美、整洁。 (七)指导县(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 公园内应当实行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园内绿化养护、保洁、安保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等项目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公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公园管护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实施单位。 单位,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公园管护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第二十二条公园管护单位负责公园的日 定,不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 常管理、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令改正并告知公园建设单位;不予改正的,公园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护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管护单位。 (二)建立、管理公园档案; (三)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配套服务等 第五章使用 活动; (四)执行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公园内安全管 第三十条公园应当定时开放,每日开放时 理措施; 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将开放 (五)组织公园志愿服务活动; 时间在公园人口处公告。 (六)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特殊情况需要闭园的,应当提前三日向社 第二十三条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 会公布,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鼓励公园管护单位根据公园 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规模、游客容量等,依法组织民间交流、文化体育 定期组织演练。游客数量超过公园容量设计规定 等活动,提高公园使用效率。 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 第三十二条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预案。 立公园名录信息系统,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公园管护单位应当制定公园 鼓励公园管护单位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 设施管护制度,加强公园内建(构)筑物以及各类 提供服务。 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安 第三十三条根据游客容量和公众需求,公 全。 园内应当合理设置座椅、园灯、厕所、垃圾箱等公 第二十五条公园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 共服务设施和医疗、消防等应急设施,并按照有 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公园内的植物,加强 关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44 - 第三十四条综合公园人口处等显著位置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执行任务的消 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服务 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指南、禁止行为警示牌,园内的路口应当设置指 (三)经公园管护单位准许进人的施工、养 示标牌。 公园内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健 护、配送等车辆。 公园内的活动应当遵守噪音 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公园内的各类标牌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 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整,文字、图形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社区公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随地吐 痰、便溺; 园应当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区、儿童户外活 (二)在建(构)筑物、标志标牌、树木上涂写、 动场所,设置老年人休憩区、母婴室。 第三十六条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 刻划;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烧烤、 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 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与公园管护 宿营; (四)恐吓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单位签订协议,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 (五)伤害、捕杀动物; 损坏公园设施和景观。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国 (六)擅自砍伐、移植公园内树木: 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七)损毁、采挖花草,损坏各类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在公园内设置配套服务项目, (八)营火和在禁火区使用明火; (九)算命、占卜等活动; 应当符合公园设计方案的要求。 在公园内提供配套服务,应当遵守公园管理 (十)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流动兜售物 制度,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品; (十一)其他影响园容、景观和环境卫生,或 公园内禁止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 者妨碍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馆等非公益性场所。 第三十八条公园内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 第六章法律责任 告。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审批。 第三十九条公园管护单位可以禁止携带 犬类等动物进人公园,残疾人需要携带导盲犬、 第四十三条负有公园行政管理职责的行 政机关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扶助犬的除外。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不予 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进人的公园,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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