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8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 目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 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 第一章 总则 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等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所实施的管理。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调创新的原则。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 第九章 监督管理 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 第十章法律责任 机制,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民 第一章总则 政府职责。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 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 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配合县(区) 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和人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管理工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作进行指导、检查。 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 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 66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 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引 未实行社区管理的村,村民委员会承 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 担前款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八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 鼓励市民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 自觉遵守市民公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 值观,共同培育科学、现代、文明的生活 门负责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 方式、行为方式。 项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 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承担维护市容环 城市管理涉及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 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城市管理工作。 鼓励市民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城市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具 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 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 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经征求市民意 第十条供水、排水、供电、热力、 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 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权属单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应当 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有关设施的维修、 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 养护,确保容貌整洁、运行安全。 持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行业协会通过 城市建筑体量、形式、风格与色彩应 开展信用评价、制定行规行约等方式,参 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城市建 与城市管理,引导、监督协会成员依法经 筑物高度应当符合城市天际线和机场、气 营、履行社会责任。 象台、微波通信、历史文化遗迹、文物保 建立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与行业 护等的有关规定。 协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协会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 成员与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协作、 面色彩及造型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 配合。 调。 — 668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 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 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全牢固。户外广告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 法规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 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 规划许可。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 清洗或者更换;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 规定。 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 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 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 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通行。交通安全设 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施、交通标志、路名牌等处,不得设置户 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 外广告。 绿篱等处,禁止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 禁止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 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不 确需临时堆放、摆放、设置的,应当按照 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 第二十一条设置任意一边边长大 管部门申请许可,期满后及时清理,恢复 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大型 原状。 户外广告,除施工工地围挡外,应当依法 第十八条临街门店应当符合下列规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 定: 续。 (一)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电子屏等应当 (二)按规范设置牌匾; 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 (三)不得搭设雨(阳)棚。 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 在居住区周边或者利用居任区内商业 外墙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 和办公用房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 者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动。 音响、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 第十九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通安全,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防止对 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 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户外广告 第二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牌、电子 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 屏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应 社会公布实施。 当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施工工 第二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 地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广告总量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 的百分之三十。 — 669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旧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由县级人民政 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应当依法经 府进行整治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期限届满后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广场举行活动, 及时撤除。 应当遵守广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广场 宣传品陈旧毁损、色彩剥蚀或者有安 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破坏、损坏广场设 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撤 施;活动使用音响、扩音器等,应当控制 除。 音量;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 恢复原状。 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 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 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布实用信息,设置者应当负责管理和保洁。 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施建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 设标准,组织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 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喷漆、粘贴标识 辆停车场、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 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城市中暂未改造的村庄,应当建设垃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 圾收集设施,并纳人环卫一体化管理。 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 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 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 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设施用途,不得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 第二十六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 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通道。 局、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农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市场,配套建设停车、排水、公厕、垃圾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 收运、消防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住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重建或 场所、城市绿地摆摊设点,摊贩应当进入 者补偿。 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等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街道、车站、广场、公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预留摊位,为农副 园绿地、文化体育场所等城市公共场所, 产品季节性销售、临时摊贩摆摊经营、自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整洁、 产自销提供方便。 美观。 第二十七条居民小区基础设施应当 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 按照标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老 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 —67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 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鼓励商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 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工 者粪便; 作(营业)时间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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