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 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 、 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 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 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 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 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 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 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 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 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3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 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 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 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 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 求,结合周边建筑的 特点,确定建筑的 布局、形状和朝向。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 方案时,应当 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征 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 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的, 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民用建筑投资项目需要 审批、核准的,市和区、县发展改 革部门应当 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不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的, 不予审查通过。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本市 气候条件和经 济发展 水平,按照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的 原则,在建筑 围护结 构、建筑用能系统、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 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 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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