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会议期间,还组织与会人员观看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主讲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录像讲座。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品告 (第十一号)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 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9日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 员编制、领导职数的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 关。 前款所称工作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 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 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 调整为主、集中管理、依法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者增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行政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省机构编制工作部 门具体负责行政机构及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进 行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占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上级行政机构不得 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机构和编制的管理工作,建立政 务公开制度,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和加 强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的要求,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内进行。 第八条行政机构的职能和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能合理明确,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机构承担; (二)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承担的职能,应当 明确规定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省、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 并方案,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组织拟定。 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由州 (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组织拟定,报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 组织拟定,报州(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审核。 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拟定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可以组织人事、财政 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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