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 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 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唐山市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行 政许可规定; 二、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超限车辆、履带车通过城市桥涵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三、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   — 1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规 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废止; 四、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规定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审批”的 行政许可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相应废 止; 五、废止《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本市文物省内、省外展览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六、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定 的“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部门批准”的行政许 可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 —关于第二批废止唐山市地方性法规中 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说明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三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 清理结果的审查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取消的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等 有关规定,今年 9月份,唐山市对拟保留的 55项行政许可规 定继续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认为《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 6项行政许可规定应当废止。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 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现将决定废止的 6项行政许可规定 的主要情况及有关处理措施说明如下(涉及和引用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条文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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