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 令第33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 , 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1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 、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 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 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 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 网络资源的; 2(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 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 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 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 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 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 或者主管单位,应当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 口 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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