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 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 者支付。育媒出有威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 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 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 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 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 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人 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第七章附 则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 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倍的罚款。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 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 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 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则》同时废止。隆串者录 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 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 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 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 服务活动。 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 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 营性两类。内腰理森鑫配式内头 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 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经济法 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县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 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 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 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 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迎刻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 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 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 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者名单。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 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 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 偿服务。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 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林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 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 备案编号。 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 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 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 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 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 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 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 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 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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