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12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14—2018 代替 DB3302/T 1014-2009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 2018 - 06 - 21 发布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21 实施 发 布 DB3302/T 1014—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等级划分 ...................................................................... 2 5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 2 6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 ...................................................... 2 7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 ...................................................... 7 I DB3302/T 101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代替DB3302/T 1014-2009《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与DB3302/T 1014-2009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09 版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09 版第 2 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 3.1,3.2,3.3,3.4,3.5,3.6); ——删除了“评定原则、评定的基本条件、评定的组织和评定结果处置”(见 2009 版第 5 章); ——增加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见第 5 章); ——修改了“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见第 6 章,2009 版的第 6 章); ——修改了“设施设备”(见 6.1.1,6.2.1,6.3.1,2009 版的 6.1.1,6.2.1,6.3.1); ——修改了“人员配置”(见 6.1.2,6.2.2,6.3.2,2009 版的 6.1.2,6.2.2,6.3.2); ——修改了“制度建设”(见 6.1.3,6.2.3,6.3.3,2009 版的 6.1.3,6.2.3,6.3.3); ——修改了“服务行为”(见 6.1.4,6.2.4,6.3.4,2009 版的 6.1.4,6.2.4,6.3.4); ——修改了“质量管理”(见 6.1.5,6.2.5,6.3.5,2009 版的 6.1.5,6.2.5,6.3.5); ——增加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见第 7 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老年学学会、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根强、卢婉君、刘建军、周志华、高璐、陈勃。 II DB3302/T 1014—2018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 中心(站)等。 本标准不适用只提供单项服务的专业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DGJ 08-82-200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建标 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DB33/T 837-2011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面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养老服务 为居家老人提供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安全守护、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办、个人卫生 护理和起居护理、康复辅助、相谈服务等。 3.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 3.3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域为分类依据。机构场所设在街道、社区,以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提供居家养老 服务的,称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场所设在乡镇、行政村,以村民为主要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 务的,称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行政村的地域界定以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1 DB3302/T 1014—2018 以街道为单位建设或多个社区合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畴;以乡镇 为单位建设或多个行政村合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畴。 3.4 服务对象 居住在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5 重点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中生活自理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无子女或子女无法实施有效照护的老年人,如高龄、独 居、空巢、失能、失智、失独的老年人。 3.6 定制服务对象 有明确的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对象,包括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 年人和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服务的老年人。 4 机构等级划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用“A”的数量表示,即“A”级、“AA” 级和“AAA”级。 “A”的数量越多,表示机构的等级越高。“AAA”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的划分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制度建设、服务行为和质量管理等五个方 面为主要依据。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规范内容和要求分别设置。 5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5.1 服务机构应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 5.2 场所应交通便利,远离各种有害气体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场所门面整洁、美观;场所内环境、 卫生、通风条件良好。 5.3 在明显位置悬挂居家养老服务标志,标志应清晰、牢固、耐久。服务场所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 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5.4 房屋质量安全,符合 DGJ 08-82-2000、GB 50340 和 GB 50763-2012 的要求,适合作为老年人公共 活动场所。 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紧急疏 散通道等。消防设施、器具应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明显。 5.6 老年食堂或餐厅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老年餐饮制作与配送符合 GB 14934 的要求。 5.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符合建标 143-2010 的要求。 5.8 诚实守信,依法运营。 5.9 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及相关信息。 5.10 有安全防护、防盗设施。 6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 6.1 “A”级 2 DB3302/T 1014—2018 6.1.1 设施设备 6.1.1.1 6.1.1.2 6.1.1.3 6.1.1.4 6.1.1.5 6.1.1.6 6.1.1.7 6.1.1.8 2 2 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 80m 以上或按所在社区每百户居民不少于 15m 。 场所内功能布局合理,服务用房功能标识清晰。 配备服务电话。 配备防寒降暑设施。 有适合老年人开展活动的场所以及彩电、音响等设备。 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有排风系统,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有扶手。 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 场所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及时,使用正常,运行良好。 6.1.2 人员配置 6.1.2.1 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遵纪守法,尊老 敬老,富有爱心。 6.1.2.2 机构负责人应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6.1.2.3 服务人员不少于 3 人。 6.1.2.4 服务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关的礼 仪知识。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6.1.2.5 有人数不少于 10 人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乐于奉献、富有爱心,并具备一定的养老服务知识 和技能。 6.1.3 制度建设 6.1.3.1 组织机构健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1.3.2 有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6.1.3.3 有志愿者登记制度。 6.1.3.4 有服务指南,实施承诺服务。收费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明码标价。服务项目、 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上墙公布。 6.1.3.5 有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应按规范用途使用,帐目清楚,并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1.3.6 有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6.1.3.7 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6.1.3.8 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6.1.4 服务行为 6.1.4.1 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有固定的服务作息时间,城郊、海岛等区域可根据实情适当调 整。 6.1.4.2 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时间有人接听。接到服务预约需求电话,应在 30min 内给予安排并回复。 接到服务对象的紧急求助电话,应在 10min 内作出相应处理。 6.1.4.3 服务人员接待热情,举止得当,穿戴得体。急老年人所急,办事不拖拉,不推诿,耐心解答 老年人提出的问题。 6.1.4.4 提供不少于 5 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应覆盖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 紧急救援等方面,服务质量应符合 DB33/T 837-201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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