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35.240 L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428.8—2020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 Information system for digitize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ity- Part 8: Register, treatment and closed for supervision cases 2020-04-28发布 2020-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428.8—2020 目 次 前言 引言 IV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规定 4.1 案件分类依据 4.2 工作时限规定 5管理要求 5.1 一般规定 5.2 立案 5.3 派遣、处置 5.4 核查、结案……· 应用要求 6.1 管理规范 6.2 扩展部件和事件类型的应用要求 7智能化拓展应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部件和事件立案条件、处置时限与结案条件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管理细则示例 4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可扩展部件和事件立案条件、处置时限与结案条件 57 GB/T30428.8—2020 前言 GB/T30428《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分为10个部分: 第1部分:单元网格;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 —第3部分:地理编码; 一第4部分:绩效评价; —第5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 第6部分:验收; 一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 一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 一第9部分:系统设置; 一第10部分:社会监督信息受理。 本部分为GB/T30428的第8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管理 委员会、杭州市数字城管信息处置中心、太原市数字化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宜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 中心、徐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重庆市江北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成都市城市 管理数字化监督管理中心、宁波市智慧城管中心、深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洛阳市数字化城市管 理监督指挥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 理中心、潍坊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宜宾市南溪区住建城管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米文忠、吴强华、王洪深、庞艳平、龙凤、胡税喜、王海滨、杨怀亚、曾卿华、兰南、 韩晓宇、张冰、陈锡波、童林、侯宇红、吴海泳、高建武、刘世波、吴江寿、张华、薛学轩、胡居平、赵丽青、 袁剑、刘海军、罗平、段夕全、毛亮、田宝林、林恒、李霞、宋宇震、丁海成、何铭华、赵金江、王攀、刘佳琪、 陶奇兰。 ⅢI GB/T30428.8—2020 引言 为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加快数字化城市管 理向智慧化升级,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与效率,制定GB/T30428。 GB/T30428涉及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指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 等的监督与管理。 IV GB/T30428.8—2020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 1范围 GB/T30428的本部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立案、处置和结案的案件分类依据、工作时 限规定、管理要求、应用要求及智能化拓展应用、 本部分适用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立案、处置和结案。城市其他管理应用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0428(所有部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GB/T30428.2一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 GB/T30428.3—2016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地理编码 3术语和定义 GB/T304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责任主体 responsiblebody 依据法律法规对管理部件和事件承担巡查、养护、管理、执法等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 3.2 立案 caseregister 受理员对接收的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问题建立案件,并启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的 活动。 3.3 派遣dispatch 派遣员根据职责分工将立案案件分派到相应责任主体的活动。 3.4 处置treatment 责任主体接到立案案件后,按照相关要求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活动。 3.5 反馈feedback 责任主体完成案件处置后,将处置完成结果回复的活动。 3.6 核查examine 监督员在责任主体反馈处置完成结果后进行现场检查的活动。 3.7 结案caseclosed 案件处置完毕,经核查,受理员确认符合有关条件后,结束该案件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业 1 GB/T30428.8—2020 务流程的活动。 3.8 工作时限 working time limit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流程中,各阶段从工作开始到完成的限定时间段。 [GB/T30428.4—2016,定义3.9] 3.9 处置时限 treatment time limit 责任主体从接收派遣的案件开始,到完成处置并将结果反馈的限定时间段。 注:改写GB/T30428.4—2016,定义3.10 3.10 紧急监管案件 emergency supervision case 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需要紧急处置的案件。 3.11 工作日workingday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3.12 SAG 工作时 fworkinghour 工作日内,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3.13 紧急工作时 emergencyworkinghour 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连续计时的工作时间。 4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规定 4.1 案件分类依据 4.1.1案件应分为部件类和事件类,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应符合GB/T30428.2的规定。 4.1.2可按照GB/T30428.2一2013第7章的规定扩展部件和事件案件类型。 4.2 工作时限规定 4.2.1业务流程应包括立案、派遣、处置、反馈、核查和结案等阶段。 4.2.2处置阶段工作时限应按工作日、工作时计算。 4.2.3紧急监管案件各阶段工作时限应按紧急工作时计算。 4.2.4处置时限由短到长分为可选的A、B、C三类。部件小类的可选处置时限见附录A中表A.1,事 件小类的可选处置时限见表A.2 4.2.5同一城市同类监管区域中相同类型的案件处置时限宜保持一致。 5管理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应按照本部分规定,结合本地管理要求,确定每个部件和事件小类的立案条件、处置时限和结案 条件。 5.1.2各地应针对每个部件和事件小类,选择A类、B类或C类中的一个处置时限。示例参见附录B 2 GB/T30428.8—2020 中表 B.1。 5.1.3在依据GB/T30428.3一2016表7的规定将监管区域分类的城市,应针对每一类区域的每个部 件和事件小类,选择A类、B类或C类中的一个处置时限。示例参见表B.2。 5.2立案 5.2.1受理员应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立案。 5.2.2立案阶段的受理工作时限不应超过15min。 5.2.3部件的立案条件应符合表A.1规定,事件的立案条件应符合表A.2规定。 5.3 派遣、处置 5.3.1 各地应依法确定每个部件和事件小类的责任主体 5.3.2 派遣阶段的受理工作时限不应超过15min。 5.4核查、结案 5.4.1 收到反馈处置完成结果的每个案件结案前,应由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 5.4.2监督员现场核查的工作时限宜根据不同案件分别确定 结案条件应符合表A,2规定 5.4.4结案阶段的受理工作时限不应超过15min。 6应用要求 6.1管理规范 6.1.1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部分规定编制管理细则。 6.1.2管理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规定的内容,应明确每个部件和事件小类的立案条件、处置时 限、结案条件、责任主体和对应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等。示例参见附录B。 6.1.3应适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有权责争议的案件进行权责确认。 6.1.4管理细则应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布实施并定期更新, 6.2扩展部件和事件类型的应用要求 6.2.1扩展部件和事件类型应规定相应的立案条件、处置时限、结案条件和责任主体,明确对应的法律 法规具体条款,并纳人管理细则。可扩展的部件和事件类型及其应用要求参见附录C。 7智能化拓展应用 SAC 7.1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和技术发展,创新管理应用。 7.2可应用智能感知、视频识别、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自动立案、派 遣等智能化应用。 7.3应明确可智能化管理的部件、事件类型和流程,制定相应的立案条件、处置时限和结案条件,并纳 入管理细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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