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080.30 P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9056—2020 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aintenance and strengthening of masonry structures on ancient buildings 2020-09-29发布 2020-09-29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9056—2020 目 次 前言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符号 3.1术语和定义 3.2 主要符号 4基本规定 工程勘查 5 5.1 一般规定 5.2 地基基础勘查 5.3 主体结构勘查 5.4 围护系统勘查 6 安全性评估 6.1 一般规定 6.2 评估程序 6.3 评估工作内容 6.4 评估标准 6.5 评估报告 7 维修与加固 7.1 一般规定 7.2 维修与加固设计原则 7.3 维修 7.4 地基基础加固 7.5 主体结构加固…· 7.6 纠偏、顶升 11 8工程验收 12 8.1 一般规定 8.2施工质量验收与竣工验收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单个构件的划分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安全性评估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石质构建表面清洗技术分类 20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地基和基础加固方法 GB/T39056—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普宁工程结构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西北大学、机械工业 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扬、赵强、张炜、张文革、周伟强、侯卫东、陈一凡、方云、严绍军、郑建国、 田鹏刚、王林安、周明、席向东、李俊连、陈平、郝宁。 GB/T39056—2020 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建筑砖石结构保护过程中的基本规定、工程勘查、安全性评估、维修与加固和工程 验收等技术要求 SZIG 本标准适用于古建筑砖石结构类房屋、塔、城墙、桥梁、牌楼等维修与加固的科研、评估、设计、施工 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CJJ 39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CJJ 70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JGJ 123 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59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WW/T 0007 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 WW/T 0028 砂岩质地文物防风化材料保护效果评估方法 WW/T0063 石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符号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安全性safety 古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的能力,以及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仍 保持必要的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的能力。 3.1.2 分部结构 sub-system 整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可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三个分部 3.1.3 风化 weathering 古建筑中的土或砖、石块体在温度变化、水的危害、大气及生物作用等长期影响下发生的破坏作用, 1 GB/T39056—2020 3.1.4 腐蚀corrosion 构件直接与环境介质接触而产生物理或化学的变化而导致材料的功能受到损伤的现象。 3.1.5 古建筑ancientbuilding 运用传统材料、传统技术建于1840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 筑物。 3.1.6 结构加固strengtheningstructure 对安全性不足的古建筑的整体或局部采取增强、局部更换等活动。 3.1.7 勘查reconnaissance and survey 对场地地质、岩土、环境、结构体系、保护现状和主要病害等进行调查、分析与评价,编制成果文件, 为后期保护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提供资料的活动。 3.1.8 勘察investigation 查明、分析、评价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编制相关文件的活动。 3.1.9 砌体masonry 用砖、石类块体和灰浆砌筑而成的台基、台阶、墙、柱等实体。 3.1.10 损伤damage 由于荷载作用、环境侵蚀、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等对结构构件造成的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及材 料的破损和劣化等损害。 3.1.11 围护系统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屋面、外墙、门、窗等组成的,满足古建筑防水、保温、隔声等建筑功能的体系。 3.1.12 维修maintenance 对古建筑进行的修、整修工作。 3.1.13 整体结构 appraiser-system 分部结构的集合,古建筑中根据其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可以独立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单元。 3.1.14 整体稳定性 global stability 结构在未达到强度极限,甚至是未达到屈服极限时,抵抗由于侧向屈曲引发承载能力丧失的能力。 3.1.15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基于地基基础之上的建筑承重骨架,接受、承担和传递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 全性的体系。 3.1.16 砖石结构 masonrystructures 用砖、石和灰浆砌筑而成的结构 2 GB/T39056—2020 3.2主要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al,bl,cl 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A1,B1、C1— 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时分部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I、Ⅱ、Ⅲ一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时整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a、b、c、d—第二级安全性评估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A、B、C、D一一第二级安全性评估时分部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一、二、三、四一第二级安全性评估时整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塔顶点的侧向位移; H 柱、墙、塔的总高; 砌体构件的高度或长度; R 结构构件抗力; S 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Yo 结构重要性系数; 5。——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4基本规定 4.1 古建筑砖石结构在进行维修与加固之前,应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 4.2 2古建筑砖石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维修与加固: a) 古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影响安全时; b) 建筑结构构件损坏或缺失,导致局部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时; 当主要承重结构发生严重危险需要抢险时; (P 经定期检查或全面检查,发现古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时; e) 建筑内外装饰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时。 4.3古建筑砖石结构的维修与加固应遵循以下原则: a)不得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和结构,不得任意改建、扩建: b)古建筑的加固、连接构件和更替构件,都应易于拆除并且不因拆除它们而损伤古建筑的原有 部分; c) 应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及传统工艺,应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维修与加固应可识别; d)维修与加固工程的有关资料应长期保存。 4.4当采用新材料和新技术时,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且应有操作规程及质量检查 标准。 4.5古建筑砖石结构的维修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的规定。 5工程勘查 5.1一般规定 5.1.1勘查工作应在初步分析造成文物病害主因的基础上进行,病害主因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可只进 行主体结构勘查;病害主因与地基基础有关联时,应同时进行地基基础勘查和主体结构勘查。维修与加 固施工期间若发现与之前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和现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勘查 5.1.2古建筑勘查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基本法规及相关标准,获取历史、环境、工程与水文地质、基础 3 GB/T39056—2020 结构、主体结构及保护现状等基础资料及其他有害影响因素资料。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保护等资料: b)[ 区域气象、空气质量、水文、地质、地震资料; c) 周边现代工程建设资料; d)地下开采、抽水资料。 5.1.3勘查工作应采用无损探测、原位测试与取样试验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式进行,不破坏或少破坏 文物现状, 5.1.4石质构件的勘查可按照WW/T0063执行。 5.1.5对古建筑的历代维修与加固勘查,还应查清下列情况: a)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受力状态是否发生改变; b) 是否出现新的变形、位移、裂缝等; 是否存在因维修与加固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5.2地基基础勘查 5.2.1 地基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场地稳定性做出评价,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洪水冲刷等; b) 查清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岩土性质、地层划分及空间展布、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 c) 评价水的危害对古建筑的影响; d) 评价地基长期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 e) 分析主体结构变形、开裂破环等现象与地基的关系。 5.2.2地基勘察技术手段宜考虑文物赋存的历史性和长期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传统与文物保护相适应 的下列勘查技术手段: a) 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电法、地质雷达等。 b) 钻探宜采用回转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下摄影、CT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 形监测等工作。 c) 岩土物理力学性能的测试宜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综合使用。 5.2.3基础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基础的材料与形制; b) 调查基础的保存情况,评估基础完整性; c) 对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的腐蚀性进行评价; d) 分析基础与主体结构病害发育关系。 5.2.4基础勘查宜与地基勘察综合考虑。除地基勘察采用的物探手段外,可采用如下技术手段: a)选择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局部开挖。对局部开挖基础松散覆盖层进行调查与测 试,并结合历史资料与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剖面。 b)对基础材料样品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矿物化学成分、微观结构等分析。 5.2.5地基与基础勘查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b) 主体结构的破坏现状与地基、基础相关性分析成果; 当现有地基与基础不能适应文物的长期保护时,建议可行的地基与基础治理方案。 5.2.6下列情况下应对地基基础进行详细勘查或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a) 古建筑有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 b)古建筑已有开裂、连接节点处有松动变位,但不能判定是否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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