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2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77—20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精准资助规范 2021-10-29 发布 2021-10-29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07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教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教育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新荣、蒋波、钱萍、尤善军。 I DB3212/T 1077—20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精准资助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精准资助的基本原则、贫困学生等级认定、认定流程、认定时 间、资助要求和资助管理及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精准资助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学生 student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3.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students with financial difficulties 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 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4 基本原则 4.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可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 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4.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与定性结合评价,公开透明、保护个人 隐私。 5 贫困学生等级认定 5.1 概述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5.2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a)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b)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 c)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d) 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e) 残疾学生; f)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1 DB3212/T 1077—2021 g) 5.3 学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 比较困难学生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a)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b) 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c) 父母双方残疾、父母双方务农、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 无经济收入等情况导致家庭仅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 家资助政策补充的学生。 5.4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 家庭人均收入低,且家庭赡养老人负担较重; b) 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就读且其中有一名及以上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c) 父母一方有残疾、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经济收入低等 情况导致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6 认定流程 6.1 提前告知 6.1.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6.1.2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6.1.3 学校可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6.2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 6.2.1 6.2.2 6.3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学校认定 6.3.1 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 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6.3.2 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6.4 结果公示 6.4.1 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 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6.4.2 公示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6.5 建档备案 6.5.1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应将最后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6.5.2 学校应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 管理信息系统。 7 7.1 7.2 7.3 7.4 2 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 新学年开始,学校应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应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DB3212/T 1077—2021 a)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b)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 c)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8 资助要求 8.1 8.1.1 中等职业学校 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8.1.2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在平均资助标 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8.2 8.2.1 普通高中 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 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 费标准执行 (不含住宿费)。 8.2.2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 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8.3 义务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1000 元、初中 1250 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 1500 元、初中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8.4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 童,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 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9 管理及监督 9.1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 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 9.2 学校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注意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 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9.3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 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将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9.4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 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3 DB3212/T 1077—2021 9.5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 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9.6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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