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60.10 CCS K 7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854—2021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 Energy saving monitoring of public building lighting system 2021 - 06 - 22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854—2021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监测项目........................................................................... 2 5 监测方法........................................................................... 2 6 计算方法........................................................................... 3 7 评价指标........................................................................... 4 8 监测结果评价....................................................................... 4 附录 A(规范性)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评价指标 .................................... 6 附录 B(资料性)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报告格式 ................................ 8 参考文献.............................................................................. 9 I DB11/T 1854—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北京首都机场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经开智 控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节能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北京市北节能源 设计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璐、孔丽静、王圣典、张国城、李雪刚、张清伟、马运涛、傅博、高红、刘 笑、徐烨、栾国庆、孙国君、高晓辉、赵晓宁、张川、张希庆、张永锴、李坤、张颖、王晓霖、陈栋。 II DB11/T 1854—2021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的节能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的节能监测和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的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DB11/T 1210 工业照明设备运行节能监测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34、DB11/T 12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一般包括办公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商业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图书馆建筑、博览建 筑、会展建筑、金融建筑等。 3.2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3.3 背景照度 background illuminance 未开启被测试照明灯具时,场所参考平面上已经存在的其他光源平均照度。 3.4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1 DB11/T 1854—2021 单位面积上照明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3.5 室形指数 room index 表示房间或场所几何形状的数值。 3.6 照明功率密度折算值 lighting power density of conversion 通过对相关因素修正得到的照明功率密度计算值。 4 监测项目 4.1 检查项目 现场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 ——照明产品使用情况; ——照明系统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照明系统节能措施; ——照明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4.2 测试项目 现场测试项目应至少包括: ——几何参数:照明面积、房间或场所水平面周长、灯具安装高度; ——电参数:照明系统供电电压、照明系统功率; ——参考平面的背景照度、照明系统参考平面照度。 5 监测方法 5.1 测试条件 5.1.1 照明系统的供电电压应为其额定电源电压的[-10%,+10%]。 5.1.2 照明系统应正常运行 0.5h 以上。 5.1.3 监测场所的照明应为实际使用情况。 5.1.4 监测场所参考平面的背景照度不应超过照明系统参考平面照度的 5%。 5.2 测试仪表 5.2.1 测试仪表应满足测试项目的要求,经计量部门校准或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2.2 测试仪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2 DB11/T 1854—2021 表1 测试仪表性能要求 仪器设备名称 测试参数 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 功率测量仪 有功功率 ±1.0% 电压表 电压 ±1.0% 照度计 光照度 一级 激光测距仪或卷尺 长度 II级 5.3 测试方法 5.3.1 一般要求 照明系统的照明范围为房间或场所全部区域时,测量整个房间或场所的面积;照明系统的照明范围 为房间或场所部分区域时,测量该部分区域面积。 当房间或场所内部分区域的照明情况能够准确反映整个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情况时,可以仅监测该区 域的照明系统运行情况。 5.3.2 几何参数 监测房间或场所的照明面积、水平面周长、灯具安装高度应至少测量3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5.3.3 电参数 照明系统的供电电压和功率宜在其电源输入端测量,应每5min记录一次数据,至少记录3次,取测 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当电源供电线路上混有其他不明确照明区域的照明灯具或其他用电设备时,可以在被测试的照明区 域内,对同类灯具进行抽样离线测试,计算各类灯具的单支灯具平均功率,再乘以该区域内同种类灯具 总数量作为该种类灯具功率,照明区域内所有种类灯具的功率总和为该区域照明系统的电功率。 5.3.4 参考平面照度 监测场所的照度测点布置和照度测点间距应符合GB/T 5700中的规定,照度测点高度应符合本文件 附录A中的规定。 6 计算方法 6.1 照度 监测场所背景照度和照明系统平均照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GB/T 5700的规定。 6.2 照明功率密度 照明功率密度应按公式(1)计算: LPDC = PC …………………………………………………..(1) A 式中: 3 DB11/T 1854—2021 LPDC ——照明功率密度值,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 m2); PC ——照明系统的测试功率,单位为瓦特(W); A ——照明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6.3 室形指数 室形指数应按公式(2)计算: RI = 2 S / hL ………………………………………………… (2) 式中: RI ——室形指数; S ——照明房间或场所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h ——灯具计算高度,为灯具安装高度与工作面高度之差,单位为米(m); L ——照明房间或场所水平面周长,单位为米(m)。 注:本公式适用于矩形、圆形和各内角均不小于90°的多边形房间。 7 评价指标 7.1 照明功率密度 7.1.1 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附录 A 要求,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等于或小于 1 时,附录 A 中的照明 功率密度值可增加 20%。 7.1.2 附录 A 中的照度标准值为参考平面上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增加局部照明的工作面,其照度值 按 GB 50034 的规定选取,照明功率密度指标值按 GB 50034 的规定计算。 7.1.3 设装饰性灯具的照明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 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 算。 7.2 单个照明控制器管理的最大照明面积或照明功率 单个照明控制器管理的最大照明面积或单个照明控制器管理的最大照明功率至少一项应满足附录 A 要求。 8 监测结果评价 8.1 检查项目评价 8.1.1 照明系统光源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类型。 8.1.2 照明系统应按照 GB 17167 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8.1.3 照明控制系统宜有利用自然光控制、分区控制、声光控制、红外感应控制或分时智能控制等节 能措施。 8.1.4 节能管理制度中应包括照明系统的节能管理规定。 8.2 测试项目评价 4 DB11/T 1854—2021 8.2.1 监测场所照明系统照度实测值大于等于标准规定值的 90%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附录 A 规 定的评价指标。 8.2.2 监测场所照明系统照度实测值小于标准规定值的 90%时,按公式(3)对监测场所的照明功率 密度进行折算,该计算值即为监测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折算值,且该值应符合附录 A 规定的评价指标。 LPDz = LPDC ´ ES ………………………………………………(3) EC 式中: LPDz ——照明功率密度折算值,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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