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A0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670—2019 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导则 Guide of legal advisory services for government 2019 - 12 - 04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32/T 3670—2019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原则 ............................................................................1 4 服务模式 ............................................................................2 5 履职条件 ............................................................................2 6 服务内容 ............................................................................2 7 服务要求 ............................................................................3 8 档案管理 ............................................................................6 9 服务评价 ............................................................................7 参考文献 ...............................................................................7 I DB32/T 367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博事达律师 事务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连勇、钟丽、钱荣富、周广军、马鹏程、吴志刚、王志燕、王丽娜。 II DB32/T 3670—2019 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律师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模式、履职条件、服务内容、服务要求、 档案管理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 下简称“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其他法律服务主体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legal advisory for government 法律服务主体接受行政机关的聘请,为促进行政机关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保障行政机关在法律 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及非管理职能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 2.2 法律服务主体 legal service provider 接受聘请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2.3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perennial legal advisory 法律服务主体接受行政机关的聘请,在约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所提供的常态化、综 合性法律顾问服务。 2.4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special legal advisory 法律服务主体接受行政机关的聘请,为处理专项法律事务提供的动态化、专业性法律顾问服务。 3 基本原则 3.1 依法服务 依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3.2 独立履职 1 DB32/T 3670—2019 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不因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而影响其独立判断。 3.3 保守秘密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泄露在工作期间获取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应公 开的信息,不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4 冲突回避 与行政机关有利益冲突及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法律事务,应依法回避。 3.5 公平竞争 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不得用于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人或他人 谋取利益。 4 服务模式 4.1 服务模式包括派驻式服务和非派驻式服务。 4.2 派驻式服务模式,应当根据行政机关要求,派驻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人员至行政机关或其指定工 作地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3 非派驻式服务模式,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用面谈、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移动通信等方式 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5 履职条件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b)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c) 在所从事的法律实践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d) 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e) 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服务内容 6.1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b) 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c)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战略合作协议; d) 参与处置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 e) 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法治宣传、法治培训; f) 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相关职责。 6.2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2 DB32/T 3670—2019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b) 为行政机关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案卷评查、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等提供项 目型法律顾问服务; c) 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7 服务要求 7.1 顾问协议与收费 7.1.1 应与行政机关签订顾问协议,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双方法定名称、具体指派的法律服务团队或法律服务人员信息; b) 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工作要求; c) 双方的权利、义务; d) 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e) 服务费用及给付方式; f) 协议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g) 违约责任; h) 争议处理原则及方式; i) 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7.1.2 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可根据不同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 式。提供派驻式服务或全程式综合法律服务的,可按年收取固定服务费用;根据行政机关要求,针对特 定事项,以出具书面法律建议书或出席论证会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可采取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7.1.3 专项法律顾问费用可采取分项收费和定额包干收费两种方式。 7.2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7.2.1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应与行政机关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其内容见7.1.1. 7.2.2 工作平台建立 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发送《法律服务函》或设立移动通信工作群的方式建立工作平台。明确双方工 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工作邮箱等工作信息,明确工作过程中涉密信息的处理、传输方式等。 7.2.3 文件来稿接收 建立法律顾问服务来稿接收制度,按规定格式统一接收待审查材料及相关附件,并单独建档编号。 来稿应尽可能接收电子稿或复制件,必须接收原件的,移交时应一式两份出具接收函,详细列明来稿名 称、页数等信息,移交及归还时需经双方指定联系人签字确认。 7.2.4 法律服务方案制定及实施 收到具体交办事项后,应针对法律事务的完成时间、工作进度、工作步骤、工作方式等制定服务方 案,并根据工作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资料检索、法律审查、论证研判工作,在顾问协议约定的期限要求 内出具法律意见。 3 DB32/T 3670—2019 7.2.5 出具法律意见 7.2.5.1 根据顾问协议约定及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项的工作要求,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 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参加论证会、研讨会等方式提供的法律意见,应将书面意见整理存档。 7.2.5.2 采取律师个人服务模式的,由法律服务人员签署法律文书;采取团队服务模式的,由团队负 责人签署法律文书。 7.2.5.3 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7.2.6 法律文书要求 7.2.6.1 法律服务函 法律服务函应明确收函单位、发函单位、发函主题、函件内容,并应对函件页数及发函日期予以注 明。 7.2.6.2 合同审查意见书 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a)首部详细、完整地列明送审人、送审时间、所接收的送审合同资料明细及法律依据; b)正文包括合同审查过程、审查内容、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c)在不能排除审查材料局限性的情况下,宜针对合同审查意见书做出声明及保留。 7.2.6.3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完整获取待审查材料及相关附件,审查意见书内容包括审查过程、合法性情况、有关问题的说 明、审查意见、后续法定程序五个部分; b) 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议稿)合法性审查,所获取的审查材料包括 草案或送审稿(审议稿)、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征求意见及论证协调材料及其他有关 背景材料; c)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所获取的审查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制定依据及外地做法、相关 统计数据及调查分析材料、风险评估材料、相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专家论证材料、听证材 料及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d)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审查,所获取的审查材料包括立案批件、证据材料、调查终结报 告、核查意见、听证材料、行政执法文书等全部案卷材料。 7.2.7 意见采纳跟踪 7.2.7.1 完成并出具的法律文书正本编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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