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7.020 A 5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692—2016 代替 DB34/T 1692-2012 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文稿版次选择 2016 - 03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4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1692—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692-2012。 本标准与 DB34/T 1692-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 GB/T 29149 等文件; ——增加了与公共机构相关的制度(见 3.2 b、c); ——增加了能源资源计量目标可测量性和与节能目标保持一致的要求(见 3.3); ——增加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置及要求(见 5.1.2 a、b); ——增加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检测的要求(见 6.1.2); ——增加了培育和推动的要求(见 10); ——增加了评价组织机构的要求(见 11); ——增加了复评与监督的要求(见 12); ——增加了安徽省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见附录 C); ——增加了 AAA、AA、A 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见附录 D); ——增加了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监督检查表(见附录 E)。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辉、朱卫坪、张明天、叶全、王强、杨琼、张家福、刘心德、张孝军、王海 宏、王志、张娟、孙强、刘发贵、崔晓沪。 DB34/T 169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4/T 1692-2012。 I DB34/T 1692—2016 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管理、能源资源计量人员、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能源资源计量 数据管理、自查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以下需求,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用能单位,包括企业和各类公共机构: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能源资源计量管理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能源资源计量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的,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 寻求外部评价,并获得认可。 能源资源计量范围包括: a)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32 号令) 3 能源资源计量管理 3.1 总则 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能源资源计量管理职责,确保能源资源计量数据 准确可靠;引进测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运用先进的计量管理理念,推动能源资源计量工作的体系化管 理。 3.2 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计量管理制度或程序,应持续改进并保持其有效性。 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能源资源计量管理的制度或测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1 DB34/T 1692—2016 a) b) c) d) e) f) g) h) i) j) k) 能源资源计量管理职责;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建档管理制度; 能源资源计量方针、目标和考核管理;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管理;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溯源管理; 能源资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 能源资源计量检测和数据采集、处理; 能源资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管理; 记录管理; 能源资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管理,包括节能技术改造,以及使用具有自动数据采 集和传输功能,或者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等; 能源资源计量工作自查(内审)、自我评价和改进制度。 3.3 能源资源计量目标 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节能目标,确定能源资源计量目标并 形成文件,制定考核方法定期实施考核和评价。能源资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 标等保持一致。 4 能源资源计量人员 4.1 人员配备 用能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员从事能源资源计量工作,保证能源资源计量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4.2 人员培训 4.2.1 从事计量工作(包括能源资源计量管理、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资源计量检 测、能源资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4.2.2 从事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4.2.3 应建立能源资源计量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等记录。 5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 5.1 计量器具配备及要求 5.1.1 用能单位应按照能源种类,确定各种能源流向和检测点,形成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资源计量检测 点网络图,可分别参照附录 A 图例 A.1 、图例 A.2。 5.1.2 设置的能源资源计量检测点应覆盖用能单位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公共机构应同 时满足分户、分区计量的要求。 a) 分户计量 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栋建筑或同一个区域不同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其各类能源资源应分别计量。 对于拥有多栋建筑的公共机构,其每栋建筑的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b) 分区计量 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 10 kW 的行政区(会议室、资料室、办公室等)、业务区(办事 大厅、门诊部、住院部、场馆、教室等),其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2 DB34/T 1692—2016 大中型公共机构的特殊业务区(数据中心、调度中心、监控中心、实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 后勤服务区(用餐场所、公共浴室、公寓、游泳馆等)、其他区域(绿化、对外服务及外包场所等), 其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5.1.3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 GB 17167 和 GB/T 29149 的要求。 5.1.4 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检测设备,以满足自检自查要求。 5.1.5 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应按特定要求执行。 5.1.6 应根据能源资源计量检测点确认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并参考附录 B 的 格式形成文件。 5.1.7 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能源资源流向图、能源资源计量检测点和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需求进行评 审。 5.2 计量器具管理及要求 5.2.1 应制定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 5.2.2 建立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台账(参考附录 B),台账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 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校准状态等信息,用 能单位中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有独立的分台账。 5.2.3 应建立完整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可能时或需要时); 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 c)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d) 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 e)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5.2.4 在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应经计量确认并粘贴状态标识。 5.3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应制定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其溯源方式、周期应遵守相关 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5.4 计量器具使用 5.4.1 在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应确认处于合格状态,并在受控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确保测 量结果准确有效。 5.4.2 对影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及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封缄、封印及其他 保护装置。 5.4.3 不合格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如有可能),做出明显的标识,待排除不合 格原因经再次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4.4 如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结果表明其在前期检测中,可能带来不合格结果的风险,应采取追溯 等措施。 6 能源资源计量数据管理 6.1 能源资源计量检测 3 DB34/T 1692—2016 6.1.1 用能单位(企业)应按能源资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确定需进行计量检测的各种一次 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按设置的能源资源计量检测点对各种能源分门别类定期进行能 源资源计量检测和记录。 6.1.2 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应按能源资源分户、分区、分项计量要求,确定需进行分别计量的独立 机构、各类建筑、各种区域和场所,按设置的能源资源计量检测点对各种能源分门别类定期进行能源资 源计量检测和记录。 6.1.3 能源资源计量检测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包括: a) 使用合格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 b) 应用经确认有效的检测方法; c) 具备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d) 使用具有资格能力的人员; e) 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 6.1.4 能源资源计量检测者应及时记录能源资源计量检测结果,记录内容包括: a) 使用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检测依据、环境条件等相关信息; b) 能源资源计量检测项目、原始观测数据; c) 数据计算方法及结果; d) 检测、核验人员签字; e) 检测地点、日期等。 6.2 数据采集和处理 6.2.1 能源资源计量数据采集要求: a) 能源资源计量数据采集应与实际计量检测结果相符; b) 采集路线和时间相对稳定,以消除因采集时差带来统计数据的不可比性; c) 满足计算和统计单位产品能源资源消耗量及工序能耗量、制定和考核各级能耗定额、计算节能 技改的节能量等需要; d) 遵守政府节能管理的要求。 6.2.2 能源资源计量数据采集方式可以是人工采集,也可以为自动采集,必要时也可以采用第三方公 正计量。 6.2.3 鼓励用能单位使用具有数据自动采集和传输功能、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采 集和处理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并实现与国家城市能源中心的能源资源计量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对接。 6.2.4 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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